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行业标准 » 正文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9-14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快硬硫铝酸盐水泥标准

    [标准编号]JC 714-1996
    [代替编号]JC 714-87(1996)
    [实施日期]1997-01-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快硬硫铝酸盐水泥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快硬硫铝酸盐水泥的生产与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7-85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 1346-89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2419-94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5483-96 石膏和硬石膏
    GB/T 8074-87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 9774-96 水泥包装袋
    GB12573-90 水泥取样方法

    3 定义

    以适当成分的生料,经煅烧所得以无水硫铝酸钙和硅酸二钙为主要矿物成分的熟料,加入适量石膏和0~10%的石灰石,磨细制成的早期强度高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快硬硫铝酸盐水泥,代号R.SAC。

    其中石膏应符合GB/T 5483中A类一级、G类二级以上的要求,石灰石中Al2O3含量应不大于2.0%。

    4 标号
    以3天抗压强度表示,分为425、525、625、725四个标号。

    5 要求
    5.1 比表面积、凝结时间应符合表1规定。 


     
    6.1 比表面积
    按GB/T 8074进行

    6.2 凝结时间
    按GB/T 1346进行

    6.3 强度
    按GB/T 177进行,但作如下补充和规定:

    a)用水量按0.42水灰比(227mL)和胶砂流动度达到121~130mm来确定。当按0.42水灰比制备的胶砂流动度超出规定的范围时应按0.01的整倍数增减水灰比使流动性度达到规定的范围。胶砂流动度测定按GB/T 2419进行。

    b)试体成型后,带模置于温度20℃±3℃、温度大于90%的养护箱中养护4h后脱模(如脱模困难,可适当延长脱模时间),放入20℃±2℃的水中养护。

    c)1天和3天龄期的试体,应在规定龄期上1h的时间内进行强度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编号和取样

    水泥出厂前应按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日产量超过120t时,以不超过120t为一编号,不足120t时,应以不超过日产量为一个编号。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数量至少12kg。
 
    所取样品按第6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技术要求。

    7.2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28天强度,其余技术指标应符合第5章规定,否则不得出厂。

    7.3 不合格品
    凡比表面积、凝结时间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第5章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标号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7.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及试验结果。如用户要求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6天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天强度以外的第5章所列各项要求的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期起32天内补报。

    7.5 交货与验收
    7.5.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7.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5.3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45天。 

    在45天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这一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8.1 包装
    水泥须用四层纸袋加一层塑料薄膜或防潮性能相当的袋包装,,包装袋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9774的规定.每袋净重50kg且不得少于49kg,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kg。 

    8.2 标志 
    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工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商标、水泥名称、代号、标号、出厂编号、包装质量、包装日期及严防受潮等字样,包装袋两侧也应清楚标明水泥名称和标号,并用黑色印刷。 

    8.3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