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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之一般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3-2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之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可采用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筒体和板柱-剪力墙结构体系。

      4.1.2 高层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变形能力;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3、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强。

      4.1.3 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竖向和水平布置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突变和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
  
      2、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

      4.1.4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和混合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 10 章和第 11 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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