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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之一般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3-3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之一般规定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包括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多塔楼结构等。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分析尚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

      10.1.2 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10.1.3 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m和60m。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结构B级高度高层建筑,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由剪力墙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4.2.2-2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

      10.1.4 7度和8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超过两种本节第10.1.1条所指的复杂结构。

      10.1.5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受力复杂部位,宜进行应力分析,并按应力进行配筋设计校核。

      10.1.6 转换层楼面应采用现浇楼板,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框支梁、框支柱、箱形转换结构以及转换厚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C30。

      10.1.5 梁内普通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9.3.7条的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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