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混凝土生产服务经验,发生混凝土方量纠纷确实到了法院,法官也不好处理,因为生产过程、施工过程很难找到完整的可追溯性材料来判别责任方。而作为货款被拖欠方的混凝土企业公司往往容易处于被动状态。
一般来说,施工过程明显要比混凝土生产过程复杂,因此按图结算混凝土量对商品混凝土企业存在不公平交易,因施工过程存在的不可预见风险要比混凝土生产控制过程存在的要大,混凝土企业要承担施工管理不到位的各种隐形风险,这类风险在签订合同条款中并不好区分责任方而做出规定和约束。除图纸变更难以及时准确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浇筑过程中爆模、堵泵等造成混凝土的浪费量也无法准确计算以外,特别存在如下几点根本无法通过加强管理等手段就能解决的客观问题:
(1)高强度等级混凝土浇人低等级结构中造成价格差。特别如随着高层超高层房建的快速发展,核心筒等级常采用C60, C70甚至C80级混凝土,但梁板设计为C30级。由于高强混凝土流动性较好,施工无法绝对按图隔离两种混凝土的连接,同时为了安全起见,施工时常将高强混凝土浇人梁板结构中,造成量差、成本差。
(2)桩基础工程,特别是人工挖孔桩结构,因护壁的不规则、桩底扩大头爆破不规则等,为安全起见,常超宽超大施工,且很难准确实测每根桩实际尺寸,虽然按图计算时有补偿系数,但常会造成混凝土亏方达4%以上。
作为混凝土企业,主观上要建立长期有效的诚信经营体系,客观上要严格落实生产管理控制,做到“四要四确保” :要做到诚信经营,确保质量和数量;要定期校正磅秤,确保计量设备长期具有有效的精确度;要定期验证混凝土配合比,确保能及时根据原材料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混凝土容重;要跟踪车辆运输过程,确保出厂与现场数量一致。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宜采取按实际供应量结算混凝土量,既能使双方减少纠纷,减少矛盾,又能节约各环节的管理成本。一般合同数量验收条款可约定为:“供方按国家标准(2%)允许的误差范围,确保供货的数量。如需方对供方的产品数量有异议,有权随时抽检,需方应自抽检之日起2天内提出异议,超出2天未提出的,即可表示需方认可供方送货单数量。如需方对数量有异议,采用下列方式进行验证:需方可随时对每批次混凝土过磅3一5车,取平均值,如抽检数量误差在国家标准范围内的按实际签收量结算,误差超出国家标准范围的则该批次混凝土按抽检结果的比例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