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商品混凝土工程结算办法
2010-08-27
  一、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在编制预算、标底(或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时,应在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的费用定额的基础上进行,并根据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数量,按以下方法计算需要增加的费用:
  
按商品混凝土实际购买的出厂价 (如果无实际购买价,按各市造价站发布的商品混凝土指导价)减去定额项目中的混凝土配合比预算价格,再扣减现场混凝土搅拌费、前后台运输费28.74元/m3.计算结果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接以上方法计算后,商品混凝土中的材料不再调差。
  
二、商品混凝土运输费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运距按下表计算,此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商品混凝土运输费计算表

运距(以内) 5km 10km 15km 超过15km每增1km
运费(元/m3) 24.76 36.28 47.23 2.35

  三、泵送混凝土费按泵送垂直高度 60米及以内14.73/m3计算,超过60米每增高10米增加2.46元/m3.泵送垂直高度指总泵送高度,混凝土量按全部工程的泵送量计算,泵送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四、混凝土采用泵迭的工程,其垂直运输机械费用应按如下方法扣减:

  按泵迭混凝土数量占现浇混凝土总量的百分比乘以7%,再乘以按定额计算的整个工程的垂直运输费。扣减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五、商品混凝土指导价中已综合了减水剂、缓凝剂的费用,如工程需要增加其他混凝土外加剂,所增加的费用按价差计算,同时应扣减因减少水泥用量而节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