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泥混凝土中外加剂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出厂、贮存及退货等。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早强减水剂、缓凝减水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和引气剂共九种混凝土外加剂。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牌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GB/T 176-199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 GB/T 8074-87 水泥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
- GB/T 8075-87 混凝土外加剂的分类、命名与定义
- GB/T 8-77-87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能试验方法
- GB/T 14684-93 建筑用砂
- GB/T 14685-93 建筑用卵石、碎石
- GBJ 80-85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
- GBJ 81-85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 GBJ 82-85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 JGJ 55-8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定
- JGJ 63-89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三、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外加剂
缓凝高效减水剂:兼有缓凝和大幅度减少拌合用水量的外加剂。
其余混凝土外加剂的定义见GB/T 8075。
2、基准水泥
符合本标准附录A要求的、专门用于检验混凝土外加剂性能的水泥。
3、基准混凝土
按照本标准试验条件规定配制的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
四、技术要求
1、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指标
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指标 表1
试验项目 |
外加剂品种 | ||||||||||||||||||
普通减水剂 |
高效减水剂 |
早强减水剂 |
缓凝高效减水剂 |
缓凝减水剂 |
引气减水剂 |
早强剂 |
缓凝剂 |
引气剂 | |||||||||||
一等品 |
合格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减水率,%,
不小于 |
8 |
5 |
12 |
10 |
8 |
5 |
12 |
10 |
8 |
5 |
10 |
10 |
- |
- |
|
- |
6 |
6 | |
泌水率比,% |
95 |
100 |
90 |
95 |
95 |
100 |
100 |
100 |
70 |
80 |
100 |
100 |
110 |
70 |
80 | ||||
含气量,% |
≤3.0 |
≤4.0 |
≤3.0 |
≤4.0 |
≤3.0 |
≤4.0 |
<4.5 |
<5.5 |
>3.0 |
- |
- |
>3.0 | |||||||
凝结时间
之差min |
初凝 |
-90~+120 |
-90~+120 |
-90~+90 |
>+90 |
>+90 |
-90~+120 |
-90~+90 |
>+90 |
-90~+120 | |||||||||
终凝 |
- |
- |
- | ||||||||||||||||
抗压强度比,%,不小于 |
1d |
- |
- |
140 |
130 |
140 |
130 |
- |
- |
- |
135 |
125 |
- |
- | |||||
3d |
115 |
110 |
130 |
120 |
130 |
120 |
125 |
120 |
100 |
115 |
110 |
130 |
120 |
100 |
90 |
95 |
80 | ||
7d |
115 |
110 |
125 |
115 |
115 |
110 |
125 |
120 |
110 |
110 |
110 |
105 |
100 |
90 |
95 |
80 | |||
28d |
110 |
105 |
120 |
110 |
105 |
100 |
120 |
110 |
110 |
105 |
100 |
100 |
95 |
100 |
90 |
90 |
80 | ||
收缩率比,%,不大于 |
28d |
135 |
135 |
135 |
135 |
135 |
135 |
135 |
135 |
135 | |||||||||
相对耐久性指标,%,200次,不小于 |
- |
- |
- |
- |
- |
80 |
80 |
- |
- |
80 |
60 | ||||||||
对钢筋锈蚀作用 |
应说明对钢筋有无锈蚀危害 |
注:(1)、除含气量外,表中所列数据为掺外加剂混凝土与基准混凝土的差值或比值。
(2)、凝结时间指标,“-”号表示提前,“+”号表示延缓。
(3)、相对耐久性指标一栏中,“200次≥80和60”表示将28d龄期的掺外加剂混凝土。
(4)、对于可以用高频振捣排除的,由外加剂所引入的气泡的产品,允许用高频振捣,和包装上注明“用于高频振捣的××剂”。
(2)、凝结时间指标,“-”号表示提前,“+”号表示延缓。
(3)、相对耐久性指标一栏中,“200次≥80和60”表示将28d龄期的掺外加剂混凝土。
(4)、对于可以用高频振捣排除的,由外加剂所引入的气泡的产品,允许用高频振捣,和包装上注明“用于高频振捣的××剂”。
2、匀质性指标
匀质性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匀质性指标 表2
试验项目 |
指 标 |
含固量或含水量 |
a.对液体外加剂,应在生产厂所控制值的相对量的3%内; b.对固体外加剂,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的相对量的5%之内。 |
密度 |
对液体外加剂,应生产厂所控制值的±0.02g/cm3之内 |
氯离子含量 |
应在生产厂所控制值相对量的5%之内 |
水泥净浆流动度 |
应不小于生产控制值的95% |
细度 |
0.315mm筛筛余应小于15% |
pH值 |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1之内 |
表面张力 |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1.5之内 |
还原糖 |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3% |
总碱量(Na2O+0.658K2O) |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的相对量的5%之内 |
硫酸钠 |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的相对量的5%之内 |
泡沫性能 |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的相对量的5%之内 |
砂浆减水率 |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1.5%之内 |
五、试验方法
1. 材料
1.1 水泥
采用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基准水泥。在因故得不到基准水泥时,允许采用C2A含量6%~8%,总碱量(Na2O+0.658K2O)不大于1%的熟料和二水石膏、矿渣共同磨制的标号大于(含)52 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但仲裁仍需用基准水泥。
1.2 砂
符合GB/T14684要求的细度模数为2.6~2.9的中砂。
1.3 石子
符合GB/T14685粒径为5mm~20mm(圆孔筛),采用二级配,其中5mm~10mm占40%,10mm~20mm占6.0%。如有争议,以卵石试验结果为准。
1.4 水
符合JGJ63要求。
1.5 外加剂
需要检测的外加剂。
2. 配合比
基准混凝土配合比按JGJ55进行设计。掺非引气型外加剂混凝土和基准混凝土的水泥、砂、石的比例不变。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水泥用量:采用卵石时,(310±5)kg/m3;采用碎石时,(330±5)kg/m3。
b. 砂率:基准混凝土和掺外加剂混凝土的砂率均为36%~40%,但掺引气减水剂和引气剂的混凝土砂率应比基准混凝土低1%~3%。
c. 外加剂掺量:按科研单位或生产厂推荐的掺量。
d. 用水量:应使混凝土坍落度达(80±10)mm。
3. 混凝土搅拌
采用60L自落式混凝土搅拌机,全部材料及外加剂一次投入,拌合量应不少于15L,不大于45 L,搅拌3min,出料后在铁板上用人工翻拌2~3次再行试验。
各种混凝土材料及试验环境温度均应保持在(20±3)℃。
4.试件制作及试验所需试件数量
4.1 试件制作:混凝土试件制作及养护按GBJ80进行,但混凝土预养温度为(20±3)℃。
4.2 试验项目及所需数量详见表3。
5. 混凝土拌合物
5.1 减水率测定:减水率为坍落度基本相同时基准混凝土和掺外加剂混凝土单位用水量之差与基准混凝土单位用水量之比。坍落度按GBJ80测定。减水率按式(1)计算:
...................(1)
式中:WR——减水率,%;
W0——基准混凝土单位用水量,kg/m3;
W1——掺外加剂混凝土单位用水量,kg/m3。
试验项目及所需数量 表3
试验项目 |
外加剂类别 |
试验类别 |
试验所需数量 | |||
混凝土拌合批数 |
每批取样数目 |
掺外加剂混凝土总取样数目 |
基准混凝土总取样数目 | |||
减水率 |
除早强剂、缓凝剂外各种外加剂 |
混凝土拌合物 |
3 |
1次 |
3次 |
3次 |
泌水率比 |
各种外加剂 |
3 |
1个 |
3个 |
3个 | |
含气量 |
3 |
1个 |
3个 |
3个 | ||
凝结时间差 |
3 |
1个 |
3个 |
3个 | ||
抗压强度比 |
硬化混凝土 |
3 |
9或12块 |
27或36块 |
27或36块 | |
收缩比率 |
3 |
1块 |
3块 |
3块 | ||
相对耐久性指标 |
引气剂、引气减水率 |
硬化混凝土 |
3 |
1块 |
3块 |
3块 |
钢筋锈蚀 |
各种外加剂 |
新拌或硬化砂浆 |
3 |
1块 |
3块 |
3块 |
注:
1、试验时,检验一种外加剂的三批混凝土要在同一天内完成。
2、试验龄期参考表1试验项目栏。 |
WR以三批试验的算术平均值计,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若三批试验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中有一个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则把最大值与最小值一并舍去,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验的减水率。若有两个测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15%时,则该批试验结果无效,应该重做。
5.2 泌水率比测定:泌水率比按式(2)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
. ......................(2)
式中:BR——泌水率之比,%;
Bt——掺外加剂混凝土泌水率,%;
Bc——基准混凝土泌水率,%。
泌水率的测定和计算方法如下:
先用湿布润湿容积为5L的带盖筒(内径为185mm,高200mm),将混凝土拌合物一次装入,在振动台上振动20s,然后用抹刀轻轻抹平,加盖以防水分蒸发。试样表面应比筒口边低约20mm 。自抹面开始计算时间,在前60min,每隔10min用吸液管吸出泌水一次,以后每隔20min 吸水一次,直至连续三次无泌水为止。每次吸水前5min,应将筒底一侧垫高约20mm,使筒倾 斜,以便于吸水。吸水后,将筒轻轻放平盖好。将每次吸出的水都注入带塞的量筒,最后计算出总的泌水量,准确至1g,并按式(3)、(4)计算泌水率:
.....................(3)
Cw=G1-G0 .....................(4)
式中:B——泌水率,%;
VW——泌水总质量,g;
W——混凝土拌合的用水量,g;
G——混凝土拌和物的总质量,g;
GW——试样质量,g;
G1——筒及试样质量,g;
G0——筒质量,g。
试验时,每批混凝土拌合物取一个试样,泌水率取三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若三个试样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中有一个与中间值之差大于中间值的15%,则把最大值与最小值一并舍去,取 中间值作为该组试验的泌水率,如果最大与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大于中间值的15%时,则应重做。
5.3 含气量:按GBJ80用气水混合式含气量测定仪,并按该仪器说明进行操作,但混凝土拌合物一次装满并稍高于容器,用振动台振实15s~20s,用高频插入式振捣器(φ25mm,14000次/min)在模型中心垂直插捣10s。
试验时,每批混凝土拌合物取一个试样,含气量以三个试样测值的算术平均值来表示。若三个试样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中有一个与中间值之差超过0.5%时,将最大值与最小值一并舍去,取中间值作为该批的试验结果,如果最大值与最小值均超过0.5%,则应重作。
5.4 凝结时间差测定:凝结时间差按式(5)计算:
△T=Tt-Tc ......................(5)
式中:△T——凝结时间之差,min;
Tt——掺外加剂混凝土的初凝或终凝时间,min;
Tc——基准混凝土的初凝或终凝时间,min。
凝结时间彩贯入阻力仪测定,仪器精度为5N,凝结时间测定方法如下:
将混凝土拌合物用5mm(圆孔筛)振动筛筛出砂浆,拌匀后装入上口内径为160mm,下口内径为 150mm,净高150mm的刚性不渗水的金属圆筒,试样表面应低于筒口约10mm,用振动台振实(约3s~5s),置于(20±3)℃的环境中,容器加盖。一般基准混凝土在成型后3h~4h,掺早强剂的在成型后1h~2h,掺缓凝剂的在成型后4h~6h开始测定,以后每0.5h或1h测定一次,但在临近初、终凝时,可以缩短测定间隔时间。每次测点应避开前一次测孔,其净距为试针直径的2倍,但至少不小于15mm,试针与容器边缘之距离不小于25mm。测定初凝时间用截面积为100mm2的试针,测定终凝时间用20mm2的试针。贯入阻力按式(6)计算:
....................(6)
式中:R——贯入阻力值,MPa;
P——贯入深度达25mm时所需的净压力,N;
A——贯入仪试针的截面积,mm2。
根据计算结果,以贯入阻力值为纵坐标,测试时间为横坐标,绘制贯入阻力值与时间关系曲线,求出贯入阻力值达3.5MPa时对应的时间作为初凝时间及贯入阻力值达28MPa时对应的时 间作为终凝时间。凝结时间从水泥与水接触时开始计算。
试验时,每批混凝土拌合物取一个试样,凝结时间取三个试样的平均值。若三批试验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中有一个与中间值之差超过30min时,则把最大值与最小值一并舍去,取中间 值作为该组试验的凝结时间。若两测值与中间值之差的均超过30min时,该组试验结果无效,则应重做。
6. 硬化混凝土
6.1 抗压强度比测定:抗压强度比以掺外加剂混凝土与基准混凝土同龄期抗压强度之比表示,按式(7)计算:
...............(7)
式中:Rs——抗压强度比,%;
St——掺外加剂混凝土的抗压强度,MPa;
Sc——基准混凝土的抗压强MPa。
掺外加剂与基准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按GBJ 81进行试验和计算。试件用振动台振动15s~20s,用插入式高频振捣器(φ25mm,14000次/min)振捣时间为8s~12s。试件预养温度为(20±3) ℃。试验结果以三批试验测值的平均值表示,若三批试验中有一批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的差值超过中间值的15%,则把最大及最小值一并舍去,取中间值作为该批的试验结果,如有两批测值与中间值的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则试验结果无效,应该重做。
6.2收缩率比测定:收缩率比以龄期28d掺外加剂混凝土与基准混凝土干缩率比值表示,按(8)式计算:
................(8)
式中:Rε——收缩率比,%;
εt——掺加外加剂的混凝土的收缩率,%;
εc——基准混凝土的收缩率,%。
掺外加剂及基准混凝土的收缩率按GBJ82测定和计算,试件用振动台成型,振动15s~20s,用 插入式高频振动器(φ25mm,14000次/min)插捣8s~12s。每批混凝土拌合物取一个试样,以三个试样收缩率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6.3 相对耐久性试验:按GBJ82进行,试件采用振动台成型,振动15s~20s,用插入式高频振 捣器(φ25mm,14000次/min)时,应距两端120mm各垂直插捣8s~12s。标准养护28d后进行冻融循环试验。
每批混凝土拌合物取一个试样,冻融循环次数以三个试件动弹性模量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相对耐久性指标是以掺外加剂混凝土冻融200次后的动弹性模量降至80%或60%以上评定外加剂质量。
7. 钢筋锈蚀试验
钢筋锈蚀采用钢筋在新拌或硬化砂浆中阳极极化电位曲线来表示,测定方法按本标准附录B、C规定进行。
8. 外加剂匀质性
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按GB/T 8077进行。总碱量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测定。
六、检验规则
1. 取样及编号
1.1 试样分点样和混合样。点样是在一次生产的产品所得试样,混合样是三个或更多的点样等量均匀混合而取得的试样。
1.2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最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匀匀。
1.3 每一编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2. 试样及留样
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表2中规定部分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裁。
3. 检验分类
3.1 出厂检验:每编号外加剂检验项目,根据其品种不同按表4项目进行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 表4
测定项目 |
外加剂品种 | |||||||||
普通减水剂 |
高效减水剂 |
早强减水剂 |
缓凝高效减水剂 |
缓凝减水剂 |
引气减水剂 |
早强剂 |
缓凝剂 |
引气剂 |
备注 | |
固体含量 |
√ |
√ |
√ |
√ |
√ |
√ |
√ |
√ |
√ |
|
密度 |
|
|
|
|
|
|
|
|
|
液体外加剂必测 |
细度 |
|
|
|
|
|
|
|
|
|
粉体外加剂必测 |
pH值 |
√ |
√ |
√ |
√ |
√ |
√ |
|
|
|
|
表面张力 |
|
√ |
|
√ |
|
√ |
|
|
√ |
|
泡沫性能 |
|
|
|
|
|
√ |
|
|
√ |
|
氯离子含量 |
√ |
√ |
√ |
√ |
√ |
√ |
√ |
√ |
√ |
|
硫酸钠含量 |
|
|
|
|
|
|
|
|
|
含有硫酸钠的早强减水剂或早强剂必测 |
总碱量 |
√ |
√ |
√ |
√ |
√ |
√ |
√ |
√ |
√ |
每年至少一次 |
还原糖分 |
√ |
|
|
√ |
√ |
|
|
√ |
|
木质素磺酸钙减水剂必测 |
水泥净浆流动度 |
√ |
√ |
√ |
√ |
√ |
√ |
|
|
|
两种任选一种 |
水泥砂浆流动度 |
√ |
√ |
√ |
√ |
√ |
√ |
√ |
√ |
|
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2中匀质性及表1中新拌及硬化混凝土性能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匀质性符合表2的要求,各种类型的减水剂的减水率、缓凝型外加剂的凝结时间差、引气型外加剂的含气量及硬化混凝土的各项性能符合表1要求,则判定该编号外加剂为相应等级的产品,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判该编号外加剂不合格。其余项目作为参考指标。
5. 复验
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事先在供货合同中规定,并在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取平均样,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七、包装、出厂、贮存及退货
1. 包装
粉状外加剂应采用有塑料袋衬里的编织袋,每袋重20kg~50kg。液体外加剂应采用塑料桶、金属桶包装或槽车运输。
所有包装的容器上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净质量或体积(包括含 量或浓度)、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应于产品合格证上予以说明。
2. 产品出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厂:不合格品、技术文件不全(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 告)、包装不符、质量不足、产品受潮变质,以及超过有效期限。
生产厂随货提供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及型号、出厂日期、主要特性及成分、适用范围及推荐掺量、外加剂总碱量、氯离子含量、有无毒性、易燃状况、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 贮存
外加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固定的场所妥善保管,以易于识别,便于检查和提货为原则。
4. 退货
4.1 使用单位在规定的存放条件和有效期限内,经复验发现外加剂性能与本标准不符时,则应予退回或更换。
4.2 实际的质量、体积与规定的质量、体积(按固形物计)有2%的差异时,可以要求退货或补足。粉状的可取50包,液体的可取30桶(其他包装形式由双方协商),称量取平均值计算。
4.3 凡无出厂文件或出厂技术文件不全,以及发现实物质量与出厂技术文件不符合,可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