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地震作用和截面抗震验算
4.1 地震作用计算
4.1.1 设置构造柱、水平钢筋和复合夹心墙的多层砖房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4.1.1条、第 4.1.3条、第4.1.4条、第4.2.1条、第4.2.3条和第4.2.4条计算。
4.1.2 设防烈度为6度的多层砖房,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要求。
4 地震作用和截面抗震验算
4.1 地震作用计算
4.1.1 设置构造柱、水平钢筋和复合夹心墙的多层砖房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4.1.1条、第 4.1.3条、第4.1.4条、第4.2.1条、第4.2.3条和第4.2.4条计算。
4.1.2 设防烈度为6度的多层砖房,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