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木屋架和梁、柱安装工程
第7.2.1条 本节适用于方木屋架、原木屋架和钢木组合屋架及木梁、柱等安装工程。
(Ⅰ)保证项目
第7.2.2条 制作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运输中无变形或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第7.2.3条 木结构的支座、支撑连接等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连接必须牢固、无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手推拉检查。
(Ⅱ)基本项目
第7.2.4条 木屋架,梁、柱的支座部位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屋架及梁的支座部位不封闭在墙体之内,构件的两侧
及端部留出空隙。木柱下设柱墩。
优良:屋架及梁的支座部位不封闭在墙体之内,构件的两侧及端部留出的空隙均不小于50mm。木柱下设柱墩。
检查数量按支座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第7.2.5条 木屋架、梁、柱的支座部位防腐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木有防腐处理。
优良: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木防腐处理的药剂、处理方法、吸收量符合施工规范规定。
检查数量同第7.2.4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7.2.6条 木屋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第7.2.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