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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1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新疆散办
核心提示:解读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经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出台的新《条例》,是在2005年乌鲁木齐市人大颁布的《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的,分为七章43条,从规划许可、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使用保修、运行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完善了《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条例》的内容。新《条例》突出了以下几点: 
       
  一、推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其中明确建筑节能工程保修期为五年。承担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二、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新《条例》规定,未经依法认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特别是严格规定了墙体节能保温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对于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十分强调阻燃技术,同时限制、淘汰以黏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生产和使用。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列入城市发展整体规划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居住所有人的的意愿,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区域性热源改造等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四、建筑用能纳入考核范围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制度,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推行能耗考核制度,积极推进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各方主体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新《条例》对于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建筑节能检测机构以及进入建筑节能项目的产品不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明确罚则。
        
  新《条例》的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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