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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张家港市建筑业管理处
核心提示:关于转发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张建工〔2008〕23号

关于转发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苏建质[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苏建质[2008]42号)

张家港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苏建质〔2008〕42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工作,认真贯彻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DGJ32/TJ04—2004),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在总结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反馈给我局质安处。

  附件:《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doc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的提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及上部结构工程。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并成立评审活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审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汇总报告和认定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局质安处。主要职责:负责受理各市、区的创优计划目标项目,组织专家核查组对各市、区的创优计划目标项目实施随机抽查。负责受理各市、区的推荐项目,并根据各市、区的推荐项目,组织专家核查组抽查或分阶段(每季度)组织专家核查组审查有关资料;对专家核查组提交的工程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进行汇总,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汇总报告。

  核查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方面专家组成,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第四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城区的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创优目标计划汇总、日常核查和初评推荐。各市、区建设局可委托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创优目标计划汇总、日常核查,并初评、择优推荐苏州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审查汇总报告及评审工作程序,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评审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获得评审委员会2/3以上票数的工程,方可认定为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苏州市建设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 申报受理范围

  第六条  申报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单位工程规模应达到下列要求:

1.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3.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层、多层厂房、仓储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4.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的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

5.个别工程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可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七条  申报“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工程应依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申报工程应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申报受理机构报送“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目标计划表”和申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质量创优措施。未列入创建计划目标的工程一律不得参评。

3.申报工程必须为委托监理的工程,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可。

4.申报工程应符合江苏省《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质结构工程标准。

5.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工程必须一次验收合格。

6.主体结构工程必须全部完成,水电安装暗敷管道、箱盒应预埋结束。在市优质结构工程初评推荐检查前,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任何装饰;钢结构工程不得进行防火喷涂及墙板、屋面板的安装。

7.申报工程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开展QC小组活动,鼓励申报工程满足节约型工地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不属于申报受理范围:

1.自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2.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的;

3.工程施工时,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4.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粘土砖或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砼的工程;

5.受到过质量检查通报批评的;

6.原有建筑物扩建(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改建的工程;

7.首次参评未获得通过的落选工程。

  第九条  主体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2.施工单位对工程结构创优的自评报告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结构创优的评估报告。

3.施工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特征介绍材料(包括录制每层钢筋隐蔽验收及有关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便于评审抽查时复核)。

4.该工程的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验收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5. 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结构主体验收的书面意见。

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申报工程的结构沉降实测记录及结构实体抽测(含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及房间几何尺寸等)资料。

7.其他能反映工程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文件。

  第十条  各市、区建设局和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列入计划的目标工程进行检查和初评,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推荐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并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各市、区建设局和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参评工程项目时,除签署意见外,还应将“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目标计划表”和第十条所列材料及该工程质监人员的原始记录(复件)一并移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组织两次对全市优质结构工程目标计划项目进行抽查的基础上,不定期对全市优质结构工程抽查复核。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三条  优质结构工程现场复核抽查的程序及内容如下:

1.听取申报单位对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重点是结构工程施工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2.查阅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地质勘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分项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结构验收资料、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复验、检验资料、工程验收记录、质量管理和QC小组活动、隐蔽验收及有关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档案资料等。
3.实地查验结构工程的质量水平,包括观感、功能、内在质量等。凡核查组认为应检查的部位,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4.召开有关单位人员的座谈会,听取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对结构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5.核查组对建设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并对核查情况进行详实的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  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参照江苏省《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外,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⒈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

⒉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好”。

⒊允许偏差项目,其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

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考核可否决:

⑴ 施工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⑵ 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⑶ 桩基静载荷试验、复合地基载荷板试验出现不合格的。

⑷ 按要求应设置窗台反圈梁而未设置的。

⑸ 墙身或钢筋砼梁、板、柱出现结构裂缝的。

⑹ 外墙使用水泥炉渣三排孔空心砌块或外墙留直槎、透亮、构造柱无马牙槎的。

⑺ 拉结筋未按设计要求预埋或植筋后抗拔检测报告代表数量严重不足的。

⑻ 楼面层高及混凝土结构轴线位置、混凝土结构每层垂直度实测偏差大于允许偏差1.5倍的。

⑼ 变形缝设置不当或未按图施工的。

⑽ 发现工程有渗漏现象的。

⑾ 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对审定为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授予证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获奖情况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个人业绩资料。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存在以下情况的,撤消优质结构工程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的。

2.由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对于评审评价结果,不得自行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苏州市建设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为65211507,欢迎被评单位和公众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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