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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影响机械行业的政策盘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5-0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自动化学会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
核心提示:2008年影响机械行业的政策盘点
  《“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出台

  为了不断提高我国重点领域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研制能力和重大产业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1月17日印发了《“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

  规划指出,将以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在能源、材料、机械制造等领域,重点开展8项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即大容量高水头水电机组、百万千瓦核电关键设备、大型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成套装备等。

  与此同时,规划还指出,“十一五”期间将主要在能源、环境、资源等领域,重点开展4项重大产业技术的开发。包括:建筑节能、风能利用、大型海上风电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开发,以及燃煤电厂脱硫、二氧化硫排放控制技术、城市垃圾处理技术的开发等。

  短评:在能源与环保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水电、核电如何扩大、煤炭采掘效率如何提高、煤化工技术突破以及海上采油发展等问题已经成为国内最热门也最急迫的问题,如何通过自主创新来支撑高效清洁能源的发展迫在眉睫。于是,我们看到,《规划》实现了与我国能源宏观调控政策的紧密相连,在“十一五”期间,我们的举国之力将明显倾向于新能源开发以及高附加值材料自主生产方向。《规划》的发布可谓为我国的能源结构调整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支撑。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公布

  2008年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达到10%,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将达到3亿吨标准煤,比2005年增长近1倍。

  根据《规划》,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将继续大力发展水电,加快发展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的比重,为更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条件。201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中,水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9亿千瓦,风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55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总容量将达到30万千瓦。

  《规划》提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立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集成能力,形成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参与国际联合技术攻关等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方式。

  《规划》同时要求,到2010年,我国水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装备产业的国内制造能力要达到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国内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要实现1500千瓦级以上机组的批量化生产,农林生物质发电设备要实现国产化制造,并基本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多晶硅材料的生产能力。

  短评:在过去的100多年西方工业化进程中,已经消耗的资源量占全球的60%左右。而中国现在将近70%的能源消费依靠煤,这样的能源结构给我国带来很大压力。我们面临着可持续发展能源的挑战,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调整能源结构。

  基于此,发改委曾于2007年8月31日印发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而这次又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新进展,对“十一五”时期部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进行了调整,组织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可以见得中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所寄予的厚望。

  可以看到,与《可再生能源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相比,《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确了发展目标、安排了财政资金,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试点项目建设、资源评价、标准制定和设备国产化等工作也一一提出,可谓是再次吹响了进军可再生能源的号角。

  国家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4月4日起施行

  2008年4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正式施行。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将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新版《节约能源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了7章87条。与老版《节约能源法》相比,新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

  不难发现,落实《节约能源法》关键在于政府。新版《节约能源法》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也对政府机构自身的节能工作做出了规定。新版《节约能源法》特别强化了对不执行、不落实节约能源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将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了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短评:面对日趋严峻的能源短缺矛盾,我国政府终于让实施了10年之久,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经济形势的老版《节约能源法》退出了历史舞台。

  这是因为,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了节约能源资源的发展之路,因此人们寄希望于新版《节约能源法》的施行能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因为,新版《节约能源法》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

  新版《节约能源法》施行之日,沪深两市节能环保股出现了全面大涨局面,盘面上,创业环保强势涨停,龙净环保大涨6.61%,菲达环保上涨6.59%,烟台万华上涨2.66%,中炬高新上涨1.97%,置信电气上涨1.67%。

  国家财政部发布《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8月19日,国家财政部发布《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中央财政安排风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同时也明确了产业化资金的支持对象、方式及支持条件。

  根据《办法》,对满足支持条件的风电设备生产制造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中央财政将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产业化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风电设备新产品研发的相关支出。     

  短评:《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酝酿了两年多时间的风电机组整机及零部件国产化的支持方案最终落地。根据《办法》规定,像金风、华锐、东汽等已经实现兆瓦级生产的厂商,可以拿到4500万元的补贴,4500万元对于国内三强并不算是大数目,但这次直接现金补贴的形式比上次的退税转资本金政策更具操作性,行业内的零部件厂商、整机厂商都将得到实惠。

  可以看到,这次专项资金的投放主要针对兆瓦级风电机组,无疑是考虑这一级别已成为国际市场的主流,而我国虽已具备600千瓦和750千瓦风力发电机组的批量生产能力,但具备独立制造兆瓦级容量风电机组的厂商屈指可数,因此,《办法》的出台也暗含以财政政策助力风电产业升级的意味。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

  短评:不难发现,这一法案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大棒子硬、胡萝卜甜”。法案对高消耗、高排放的行为,规定了硬性的约束措施,对各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罚则,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可谓是“大棒子硬”;同时,法案的激励政策对企业也具有一定的吸引力,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政策来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自觉、自愿地发展循环经济,这也就是所谓的“胡萝卜甜”。

  在以往的相关立法中,有的突出强调法律的强制力,忽视“诱导”和“鼓励”;有的突出强调重在激励,忽视法律的强制功能。但实际上,“大棒子”和“胡萝卜”对于环保以及节能等法律来说是不可忽视的“两只手”。这“两只手”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为实现《循环经济促进法》而服务。

  十年来首次积极财政政策四万亿元扩大内需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初步匡算,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    

  会议认为,近两个月来,世界经济金融危机日趋严峻,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必须采取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势。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涉及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十项措施。 

  短评:在经济面临过快下滑风险的背景下,此举显示出我国政府用积极财政政策保增长的决心。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增长大幅放缓的情况下,启动积极的财政政策显然是非常及时的应对方式,在经济下行阶段,财政政策甚至能够发挥比货币政策更为直接有效的作用。

  该政策对于机械行业的拉动在不同子行业会有不同体现:一是铁路设备制造业,受益于 国家对铁路运输的大力建设需求明确,未来两年行业景气上升,需求稳定;二是工程机械制 造业,其风险在于部分需求受房地产新开工面积下滑的影响,旋挖钻机和混凝土机械是经 济刺激方案的最大受益者,其次为推土机、工程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叉车的受益程度最低。

  第一大税——增值税转型方案通过

  2008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意味着中国自1994年开始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将转变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 

  据财政部测算,此项改革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是中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2007年仅国内增值税收入就超过1.5万亿元,约占全年税收收入的31%。        

  短评: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将为企业发展孕育新一轮的机会,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

  2008年1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在今年下半年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基础上,自2008年12月1日,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落实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

  通知明确了3770项提高退税率的商品的具体范围,主要内容如下:将轮胎等部分橡胶制品、主体或全部以人工速生材为原料的部分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将金属挤压用模等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农用泵、摩托车、自行车、家用电器等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短评:出口产品退税率调整是我国主动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而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又一组成部分,有利于缓解企业困难,增强克服金融危机的信心。其中,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释放产能,特别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缓解了其发展压力。

  中国人民银行第五次降息、第九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从2008年12月2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是央行2008年内第五次降低贷款基准利率,第九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2008年9月份以来,在全球联手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央行连续三次降息,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并于2008年12月取消了信贷规模的限制。

  短评:短期内再度降息,与我国公布的2008年11月CPI数据、PPI数据、外贸进出口等数据均加速下滑超出预期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进一步落实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刺激国内需求势在必行。

  降息对防止经济继续过快回落有积极意义。这是中央确定的“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政府能够根据我国经济的实际情况,灵活利用货币政策放大货币供应量,继续强有力的释放“保增长”的政策信号。

  “重大专项”获得通过

  2008年1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是中国确定的2006~2020年期间十六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之一。专项的目标是:重点开发航空航天、船舶、汽车制造、发电设备制造等需要的高档数控机床,满足国内主要行业对制造装备的基本需求。 

  “重大专项”提出了预期目标:到2020年,形成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主要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总体技术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部分产品国际领先;建立起完整的功能部件研发和配套能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队伍。此外,重大专项还分设了2010年及2015年的阶段性目标。

  短点:“重大专项”的通过是机床工具行业的一个重大利好,实施“重大专项”将有力促进我国机床行业的结构调整,大大提升我们的创新能力。吴柏林用“建国以来对国产数控机床行业发展支持力度最大”来形容重大专项贯彻实施对国内机床行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该专项规划将重点解决我国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自主开发能力薄弱,专业化的配套体系尚未形成,功能部件发展滞后,产品自动化水平低,可靠性、精度保持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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