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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控制建设工地扬尘和噪声措施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广州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关于发布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控制建设工地扬尘和噪声措施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2010 年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即2010 年10 月25 日至2010 年12 月22 日)空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在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的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控制建设工地扬尘和嗓声措施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建设工地要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拆除工程100%洒水降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包括暂未开发地块、停工缓建工地、在建工地内的裸露场地等3类,闲置3个月以上的场地全部绿化,闲置3个月以内的场地全部覆盖、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凡新申请开工的工地,必须达到上述“六个100%”要求才准予开工;已经开工的工地要边施工边整改,确保2009年10 月20 日前达到“六个100%”要求,逾期未达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到要求方可复工;暂未开发地块、停工缓建工地的绿化或覆盖必须在2009 年10 月2O 日前完成。

  (二)全市亚运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景观整治等施工项目必须于2010 年10 月20 日前完工,并完成生态环境恢复。

  (三)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所有施工工地停止以下施工作业:土石方工程、混凝土浇筑、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夜间施工、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产生噪声的切割、打桩等作业,并做好工地绿化、覆盖、安全维护等工作。

  (四)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各种突发事故的抢险工程,须采取严格的防止扬尘、控制噪声措施,施工中现场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 一90 )的规定。

  (五)控制建设工地扬尘、噪声工作按照市区分工原则,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环保、城管等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暂未开发地块的绿化或覆盖工作由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停工缓建工地的绿化或覆盖工作由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配合。

  二、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企业的减排措施

  (一)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暂停生产作业。

  (二)场内堆放的砂、石、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100%覆盖,并保持场区清洁,洒水防扬尘。

  (三)由市建委联合市环保局、城管局负责监督落实。

  三、运输车辆控制管理措施

  (一)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24 小时禁止余泥渣土、建筑垃级及一切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通行。

  (二)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市交委、环保局、市容环卫局、公路局负责监督落实。

  四、管理保降措施

  (一)严格施工许可审查,加强指导服务。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施工许可申请,审核工程合理工期和施工组织方案,凡在2010年10月20日前不能完成土石方工程、基坑安全防护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2、审批施工许可前必须进行现场踏勘,重点查看建筑工地是否达到“六个100%”要求,控制施工噪声的专项措施是否到位等,要安排专人看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妥善安排施工人员生产、生活。

  1、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调剂施工人员,对劳务人员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组织转场或撤场,同时做好施工现场留守人员生活保障,并与劳务企业商定复工后劳动力供应的措施。

  2、建设业主、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穗劳社函〔2009〕786号),建设业主要及时支付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做好劳务费的月度结算和支付工作,并负责监督将工资足额发放到工人手中,特别要确保完工、停工项目工人工资的足额支付。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各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服务,指导其做好劳动力调剂、工人工资支付等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五)定期组织巡查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同级环保、城管等部门定期巡查,检查本通告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并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施工,违反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定的建筑工地,一律责令立即停工整改,依法严厉处罚。

  五、分工负责,落实监管资任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须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市建设、交通、水务、港务、市政、电力、环保、环卫、交警、城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抓紧制订具体管理细则,确保本通告有关措施落到实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2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

  2009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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