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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1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和整体素质,完善市场管理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维护我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鄂建[2008]12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负责对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商混站)受市城建委的委托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商混站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条  市城建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应满足生产的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保体系建设及运行、生产与试验设备管理、原材料质量控制、试验与生产质量控制、企业文化建设与环境保护。
(一)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企业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4、具备有效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5、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诚信建设
1、合同管理:统一使用市工商局与市商混站联合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应符合《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合同台帐内容齐全清晰,合同内容真实、完整、有效,合同履约率应在95%以上(非本企业原因的除外)。
2、服务回访:按照单位工程项目对用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回访,应有顾客满意度评价情况,对用户不满意的,应有原因分析、纠正预防措施、验证记录。
3、产品质量:预拌混凝土的出厂合格率应达到100%。
4、诚信经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产量、产值完成情况(月报表),应有完税情况记录。
5、劳资情况:有健全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资料,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个人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6、市场行为: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无不良市场竞争行为。
(三)质保体系建设及运行
1、应有完善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能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保持质量体系的适应性和持续性。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2、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应有技术、质量、生产(调度)、经营、安全等职能部门。
3、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须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试验室具体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4、质量体系文件应按规定进行宣贯,有相关的宣贯计划和宣贯记录,各岗位人员能够正确理解体系文件并遵照执行。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内审及管理评审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程序符合规定,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6、档案资料完善,专人负责管理。
(四)生产、试验设备管理
1、生产设备:拥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较先进的生产设备,搅拌系统运行正常;搅拌系统的计量装置应定期检定和自检,并有详细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有计划、台帐、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正常并建立局域网络。
2、试验设备:
(1)生产企业试验室须配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试验设备、仪器;
(2)试验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且检定证书齐全;
(3)需要自检的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自检规程,并有完善的自检记录;
(4)有温、湿度要求的养护室(箱)、操作间,其温、湿度控制设备须运转正常,并建有完整的温、湿度记录和档案;
(5)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标识。
3、运输与输送设备:
(1)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混凝土运输车辆,二级企业不少于10辆,三级企业不少于5辆;
(2)泵送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
(3)运输车辆须年检并合格;
(4)车辆的维护与保养应有计划、台帐、记录;
(5)运输车辆应配有通讯系统、卫星定位系统;
(6)运输车辆卫生、整洁,严禁撒漏。
(五)原材料质量控制
1、原材料堆放场地应硬化,排水坡向合理。
2、进场原材料不得混存,并且应在明显处设立规范的标识牌。
3、应建立完善的原材料进场台帐,材料出场合格证明及时、真实、齐全。
4、坚持“先检后用”的原则,原材料进场必须按照批次抽样复验,复验报告齐全。
(六)试验、生产质量控制
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计算过程、试配确定须符合JGJ55—2000标准规定,并且存有常用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资料。
2、按照生产需要,及时下达配合比通知单,并与生产任务单相吻合,试验室与控制室之间必须做好交接工作,手续齐全。
3、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进行计量,计量误差符合GB/T14902标准的规定。
4、新拌混凝土出厂前,对其质量应进行抽查并留有抽查记录,抽查的内容包括:离析、泌水、塌落度等;混凝土强度的试块留置组数应符合规定并标识清楚、规范;对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除了按规定留置混凝土强度试块以外,还要按规定留置相应的抗渗、抗冻融试块且标识清楚。
5、试验、检验资料应齐全,手续完备,原材料质量合格证明应齐全,内容完善。
6、混凝土运输调度单内容完善、数量齐全。
7、生产情况需按月进行统计上报,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结果齐全、内容完整。
(七)企业文化建设
1、企业应有一定文化内涵的统一标识,混凝土运输车辆、泵车应予以标识;
2、有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企业目标等,设立宣传标牌,生产、生活安置有序、整洁、卫生;
3、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员工守则;
4、组织有职工参与的企业文化生活。
(八)安全生产管理
1、应建立创建通过GB/T18001—2001体系认证的目标计划;
2、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计划和记录;
3、办公及生产场所有危险处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4、有安全应急预案措施;
5、安全防护、安全用电、安全消防措施须达标;
6、运输车辆自觉按照道路交通运输有关规定安全行驶,无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九)节能减排措施
1、应建立创建通过ISO14001—1996体系认证的目标计划;
2、落实节约用水措施,生产用水达到循环利用零排放;
3、配备废(剩)料的砂、石分离设施并正常使用;
4、沉淀泥浆在充分技术验证的基础上实现再利用;
5、细集料储藏罐(仓)及上料工艺段应具有配套合理的除尘设备,上料、搅拌工艺段在生产过程中达到基本无粉尘;
6、粗、细骨料等原材料应采取封闭或半封闭方式存放。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20分,根据市场行为和经营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监督检查实行年度内动态计分、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周期为每年度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监督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布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生产企业在检查期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相应加分。同一企业、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积极参与省、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处置且成绩突出,获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二)因生产、经营、环保、节能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因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6分。
(三)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1分。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评定
第九条  评定等级标准:
一、优秀标准
1、年度内未发生因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
2、年度内,无用户(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行业内企业)投诉(经查实非本企业自身原因所致者除外)。
3、年度内监督检查得分不低于95分(含95分);
4、企业质量监督制度健全,产品质量优良;
5、废水、废料全部实现循环利用,做到污染零排放。
二、合格标准
1、年度内未发生因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年度内监督检查得分不低于90分(含90分);
3、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产品质量稳定;
4、废水、废料基本实现循环利用,基本做到污染零排放。
三、基本合格标准
1、年度内未发生因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年度内监督检查得分不低于80分(含80分);
3、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产品质量基本稳定;
4、废水、废料基本实现循环利用,基本做到污染零排放。
四、监督检查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判为不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不合格,年度内监督检查计0分:
(一)未取得有效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擅自生产、供应的;
(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且影响恶劣的;
(三)非法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累计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安全事故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结果与每年一度的资质考核、信用评价、优秀企业评选、资质升级进行联动。
第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在武汉建设网、武汉混凝土网进行红榜公布,并优先推荐行业评奖;监督检查结果达不到优秀等次的企业,取消年度行业评先资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的列入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企业,应按照检查时所提出的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应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接业务,不得新申请资质,整改期限届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建议原发证机关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许可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生产企业检查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检查标准,秉公执法。
第十六条  被检查企业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检查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商混站提出书面申诉。经核实监督检查结果确有不当,应及时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时,被检查企业可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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