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郑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2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郑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核心提示:郑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混凝土生产企业:

  近期郑州市混凝土运输车辆屡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省市领导重视、广大市民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对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121号令)及《关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市区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04)5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一)各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对所属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驾驶人交通安全和文明行车意识。企业的车辆安全负责人每天对所属驾驶人在出车前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杜绝超速行驶、超载超限、闯红灯、闯禁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反交通标志或标线、乱鸣笛、故意遮挡、污损及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各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定期对所属混凝土运输车辆驾驶人进行核查,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予以解聘,该驾驶人一年内不得驾驶混凝土运输车辆。

  (三)各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定期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例保例检、二级维护和年检,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车容车貌整洁;给所属车辆安装前置式后视镜和转向蜂鸣器,以起到解决视线死角问题和提醒非机动车、行人的功效,尽可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根据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郑州交通运输2010年行动方案》(郑交安〔2010〕94号)文件精神,各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给所属和挂靠水泥罐车安装GPS,专人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超速行驶、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好记录,给予内部处罚。

  (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定期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车辆安全负责人和混凝土运输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行车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当前的交通形势、交通违法后果和交通事故危害,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观看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交通安全宣传片,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增强混凝土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车辆安全负责人要做好参加学习驾驶人的考勤登记工作。对不参加学习教育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混凝土运输车辆。

  二、实行驾驶人准入制度

  依照交通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混凝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必须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员上岗资格证,所持有的准驾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龄必须在3年以上,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不得驾驶混凝土运输车辆。

  三、实行混凝土运输车辆登记制度

  各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每月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交如下材料: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上岗证、交通强制险、车辆营运证、车辆排污证、车辆二级维护证、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建材备案证明(以上材料首次提交须为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各混凝土生产企业每月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登记时,必须一并上报交通安全报告。凡未上报安全报告和瞒报事故的单位,三个月内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四、实行通行证办理制度

  确需在禁行时间内通行的混凝土运输车辆,以混凝土生产企业为单位,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登记证明,统一到市交警支队办理入市通行证,市交警支队不受理个人申办通行证业务。办理入市通行证时,需提交如下材料:有效期内的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交强险;驾驶人的驾驶证、上岗资格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个体挂靠车辆与所挂靠企业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车辆登记证明(以上材料首次提交须为原件及复印件,以后为复印件);属地交警大队出具的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查询单(加盖交警大队车管中队或交通违法处理室公章)。

  五、实行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市交警支队要加大对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力度,要重点对不按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超速行驶、超载超限、闯红灯、闯禁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反交通标志或标线、乱鸣笛、故意遮挡、污损及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查处过程中,一律按照省交警总队《关于切实加强水泥罐车管理严防发生交通事故的通知》中“四个一律”(即:凡水泥罐车发生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禁行、闯红灯、强行超会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上限处罚,该记分的一律要记分,该暂扣驾驶证的一律要暂扣驾驶证,凡涉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所属公司车辆一律停运整顿)的要求处罚,不得减免。

  对在申领通行证之日起上一个月内,有1次交通违法记录或发生一般财产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车辆和驾驶人,一律停办该车1个月的入市通行证;有2次交通违法记录或发生重大财产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车辆和驾驶人,一律停办该车2个月的入市通行证;有3次交通违法记录或发生重大财产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车辆和驾驶人,一律停办该车3个月的入市通行证;有4次交通违法记录或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车辆和驾驶人,一律停办该车6个月的入市通行证;有4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记录或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车辆和驾驶人,一律停办该车12个月的入市通行证。

  对车辆或驾驶人有交通违法未处理情况、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被记满12分的,一律不予办理该车的入市通行证。待交通违法处理完毕或驾驶证复验合格后,参照上款规定申领通行证。

  对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肇事驾驶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严格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市交警支队要将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查处结果抄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对涉及责任交通事故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强重点监管,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所属公司车辆一律停运整顿;对不具备驾驶混凝土车辆资格的驾驶人,要责令混凝土生产企业予以清退,切实形成严管严处高压态势。

郑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