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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0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哈尔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哈尔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综合素质,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定办法》和《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结合哈尔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格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哈尔滨省、市、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成立哈尔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市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价程序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经评价委员会终评,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年3月至5月份开展一次。
  
  第七条参评企业应当向市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填写《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申请表》,此表可在哈尔滨市散装水泥信息网上下载;
  
  (二)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件、专用运输车辆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工程业绩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年终财务决算、统计报表;
  
  (五)生产运输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现场踏查的方式进行信用评价,按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表内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经评价委员会联评作出评价结论。评价结果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企业对评价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复评。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九条 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
  
  第十条 企业的资格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
  
  (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数量;
  
  (三)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的职称和经历;(四)质量保证体系及标准化生产情况; 
  
  (五)工程业绩。
  
  第十一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范化生产情况;
  
  (二)产品质量情况;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运输情况,其中包括所有车辆全部安装GPS、统一标识及颜色、租用挂靠车辆应与企业签订合同、文明驾驶承诺书,驾驶员参加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沿街遗洒等情况。
  
  第十二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诚信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责任情况;
  
  (二)履行依法缴纳税费、办理社会保障情况;
  
  (三)生产及销售数据报送情况;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是否出具虚假票据,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信用等级设定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总分值为120分,其中,基本分值为100分,附加分值为20分,由高分到低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一)优秀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120分以下;
  
  (二)良好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99分以下;
  
  (三)合格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9分以下;
  
  (四)基本合格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69分以下;
  
  (五)不合格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评价的企业,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企业。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发放《信用手册》,依据《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程序实施,并对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1.优秀企业,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1)工程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2)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及增项;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良好企业,比照优秀企业(2)、(3)条规定执行。
  
  3.合格企业,可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基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变更,不得参加政府和行业各项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5.不合格企业,除按照基本合格企业重点监管外,限制在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内不得参加新项目招投标,重新核定资质等级;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不得在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议资质管理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奖罚措施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企业均为不合格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获得优秀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合格企业一般监管;不合格企业应限期整改;实行重点监督和管理;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将收回《信用手册》,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查验,并按重新查验的条件确定其资质等级。未参加年度评价的企业、停产企业、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为不合格企业。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招标投标、评先评优和晋升资质等级的依据,记入企业《信用手册》,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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