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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扬州政府网
核心提示: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为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及《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东至廖家沟、壁虎河,南至长江、夹江,西至扬溧高速,北至扬溧高速、槐泗河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二、属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在使用前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浆累计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五)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四、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六、违反本《通告》,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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