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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混凝土行业搅拌车自律公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0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深圳市水泥制品协会
核心提示:深圳市混凝土行业搅拌车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混凝土搅拌车是建设工程的一种特殊车辆。为更好地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确保建设工程需要,同时,促进深圳和谐交通的建设,特制定规范搅拌车行为的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混凝土搅拌车含混凝土公司自有、租赁和挂靠的运送混凝土的专用罐车。
  第三条 混凝土搅拌车行业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社会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混凝土搅拌车登记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拒绝假牌、套牌、无牌车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混凝土搅拌车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车辆安全行驶、车辆维修保养,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作业等管理制度、搞好企业安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第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超载超限的规定。按照规定进行装载运输。

  第九条 保持行驶车辆的车容车貌,不遮挡车牌车号,安全文明行驶,为建设和谐交通而努力。
  第十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混凝土搅拌车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交通、交警和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二条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通报混凝土搅拌车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混凝土搅拌车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因限载造成的成本增加应体现在砼销售价格上。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及整体利益。

  第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

  第十七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由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各成员单位签字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

                                          二O一O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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