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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2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及技术资料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与使用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及技术资料管理的归档整理工作。生产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对预拌混凝土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与生产和施工进度同步进行,预拌混凝土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及技术资料的形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和设计文件等规定。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单位,应当将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及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纳入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以及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室,设专人管理档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准备、生产过程、交付使用各阶段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单位应对接收和使用预拌混凝土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和技术资料管理体系,实行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制。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在申办该资质证书前,应当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完备试验检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预拌混凝土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中有关试验人员、搅拌机操作人员等,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取得自治区及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上岗证书。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质量管理组织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大型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搅拌机使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和搅拌机维修计划与维修保养制度;
    5、泵车、混凝土运输车维修计划与保养制度;
    6、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流程;
    7、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与冬季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
    8、预拌混凝土搅拌作业指导书;
    9、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定期自查、自检制度及自检明细;
    10、预拌混凝土操机员交接班制度;
    11、预拌混凝土搅拌计量和搅拌时间抽查制度;
    12、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记录,异常预拌混凝土处理、退回预拌混凝土处理制度及记录;
    13、冬季施工预拌混凝土测温制度;
    14、预拌混凝土质量定期回访制度。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预拌混凝土时双方应当签订销售合同,并附详实的技术要求,供方应按需方提供的预拌混凝土申请单组织生产和供应。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交货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
    2、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28天强度检验数值,应在预拌混凝土发出之日起32天内补报);
    3、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4、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
    5、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 

  第一节  原材料管理及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用各项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所应用的原材料应进行实地考察,优选质保体系健全、质量稳定的厂家;原材料货源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的更换厂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用原材料进场后,应当首先查验其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和使用说明书等,同时进行外观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按指定仓位卸料存放,并按标准批量及时进行品质指标复验,对外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禁止卸料存放。
  1、所进原材料应当按材料属性进行存放,并作名称、型号、规格、品质(等级)、厂家(产地)状态等标识,不应和其它材料混放,防止污染、变质、受潮;
  2、不同厂家、品质、规格、型号的水泥、掺合料、外加剂不得混存、混用,应分别储存;新出厂的水泥或掺合料进场后使用时的温度不宜大于60℃;
  3、各种原材料应建立健全进料台帐,验收记录和原材料使用的质量跟踪记录,具有可追朔性。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宜使用42.5级及以上的水泥,水泥应当符合GB50204及GB175的有关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2、对进场的水泥应当进行复检;
  3、复检批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并按复检结果使用。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砂石堆放场地应当硬化、能排水、有隔离,封闭存放;砂石应有备用存放场地,应有与生产能力相应的储备量。
  1、砂石质量应符合JGJ52及国家其它相关标准的规定;
  2、对进场的集料应当进行复检;
  3、复检批量:应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轮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亦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但对同一生产厂家,能连续供应质量稳定的砂石时,可一周至少检验一次。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用外加剂质量应当符合GB8076等国家标准规定,进场时应当有质量证明文件。
  1、所用外加剂应当按标准批量进行复验或不少于10天进行一次复检,并应当向质量检测机构每季度送检不少于一次;
  2、进场外加剂复检项目应当符合GB50119和GB8076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用掺合料应当选用Ⅱ级及以上粉煤灰和S75级及以上磨细矿渣粉。当使用其它品种的掺合料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1、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当具有质量证明文件;
  2、对进场的掺合料应当进行复检;
  3、复检批量:粉煤灰,以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相同种类的2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t亦按一个检验批论,每一检验批取样检验不少于一次;矿渣粉,以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2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t亦按一个检验批论,每一个检验批取样检验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拌合用水,应当符合JGJ63标准的规定。
  1、预拌混凝土搅拌及运输设备的冲洗水在经过试验证明对混凝土及钢筋性能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作为预拌混凝土的拌合水使用;
  2、预拌混凝土拌合用水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地表水每6个月检验一次;   
  地下水每年检验一次;
  再生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 

  第二节  试验管理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试验室管理制度;
  2、试验室有关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3、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4、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动态管理制度;
  5、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检验制度。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应当制定“预拌混凝土试验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人员进行试验时,每项试验不少于两人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的试验仪器、设备应当按法定周期进行检定,并在仪器设备上作标识;试验室应当定期开展对内、对外的比对试验工作。 
    
  第三节  配合比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配制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当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50107)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经试配调整确定,使其达到既满足设计性能要求,又经济合理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配制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必须进行动态管理,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气温)等进行配合比调整。C50以上高强度预拌混凝土和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使用前必须进行针对性试配,优选最佳配合比。

  第二十六条  单位体积预拌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宜控制在下表规定的范围内。   

单位体积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
最大水胶比
最小胶凝材料用量(kg/m3
最大胶凝材料用量(kg/m3
C25
0.60
260
400
C30
0.55
280
400
C35
0.50
300
400
C40
0.45
320
450
C45
0.40
340
450
C50
0.36
360
480
≥C55
0.36
380
500

  注: 1、表中数据适用于最大骨料粒径为20mm的情况,骨料粒径较大时宜适当降低胶凝材料用量,骨料粒径较小时可适当增加;
  2、引气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与非引气混凝土要求相同;
  3、对于强度等级达到C60的泵送混凝土,胶凝材料最大用量可增大至530 kg/m3。

  第二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应当按照《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等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以每月为一周期,对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评定;满25组以上的,要进行生产质量水平统计,并据实进行配合比调整。

  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配制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应用于生产时,应当进行砂石含水率的换算,试验室协同操机人员进行开盘鉴定,测定预拌混凝土坍落度,观察预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并留置不少于2组的强度试件。

  第三十条  不同泵送高度入泵时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选用值可参考下表。

不同泵送高度入泵时混凝土坍落度选用值

泵送高度(m)
30以下
30~60
60~100
100以上
坍落度(mm)
100~140
140~160
160~180
180~200

  第三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经时坍落度损失值可参考下表。

混凝土经时坍落度损失值

大气温度(℃)
10~20
20~30
30~35
混凝土经时坍落度损失值(经时/h)
5~25
25~35
35~50

注:宜经实测确定坍落度损失值。 

  第三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将开盘鉴定确定的生产配合比输入微机确认后,应当由试验人员和操机人员签字确认方可正式生产。开盘通知单一式贰份,试验人员和操机人员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当根据原材料情况和施工现场反馈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应当进行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室验证,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予以调整及签字确认,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四节  计量与搅拌

  第三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计量设备精度应当满足《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10172)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用电子称应当按法定周期进行计量检定,开盘前应当进行零点校对;每台班进行计量抽查不少于三次,其中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按车计量抽查一次。

  第三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外加剂计量应当准确,当采用液体外加剂时应当有搅拌装置。

  第三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时间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所要求的搅拌时间,每台班应当抽查二次。

  第三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质检人员、试验人员、操机人员等应当随时观察预拌混凝土质量,发现有质量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企业技术负责人并进行处理。质检、试验人员应当随时深入施工现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跟踪。

  第三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设废水、废预拌混凝土沉淀池,并设回收处理设施。 

  第五节  运输与使用

  第四十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装入混凝土拌合物前,要反转罐体把罐内的积水和杂物卸掉;装入混凝土拌合物后,要保持3-6转/分钟的速度转动罐体;运到浇筑现场后,要快速转动两分钟以上后方可卸料,避免离析现象发生。
 
  第四十一条  生产和使用双方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的调度工作,密切配合,根据浇筑速度合理调配车辆,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

  第四十二条  运到现场的预拌混凝土严禁加水,混凝土应在初凝时间前浇筑完毕。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到达现场的预拌混凝土,必须设专人对其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并进行必要的外观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退回生产厂家。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对已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实时和适当的养护。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进行施工。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资料整理内容、顺序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A执行,应用表格按照附件B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A: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资料文件整理顺序

  附件B: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应用表格

附件A: 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资料文件整理顺序

序号
编号
归档文件名称
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资料
1
1-1-
企业资质证书、试验室资质证书、操作、试验人员上岗证书
2
1-2-
原材料、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
3
1-3-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安全制度
4
1-4-
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动态管理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检验制度
5
1-5-
计量仪器、试验设备计量检定证书
6
1-6-
其他有关资料
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控制资料
2-1生产管理资料
1
2-1-1-
预拌混凝土搅拌记录
2
2-1-2-
预拌混凝土操机人员交接班记录
3
2-1-3-
预拌混凝土搅拌计量和搅拌时间抽查记录
4
2-1-4-
冬季施工预拌混凝土原材料测温记录、冬季施工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测温记录
5
2-1-5-
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6
2-1-6-
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记录
7
2-1-7-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8
2-1-8-
退回混凝土处理记录
9
2-1-
其他有关资料
2-2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1
2-2-1-
原材料质量跟踪台帐
2
2-2-2-
水泥进场验收记录
3
2-2-3-
水泥试验原始记录、水泥试验报告
4
2-2-4-
细骨料进场验收记录
5
2-2-5-
细骨料试验原始记录、细骨料试验报告
6
2-2-6-
粗骨料进场验收记录
7
2-2-7-
粗骨料试验原始记录、粗骨料试验报告
8
2-2-8-
砂、石含水率检测记录
9
2-2-9-
外加剂进场验收记录
10
2-2-10-
混凝土外加剂复验原始记录、混凝土外加剂复验报告
11
2-2-11-
粉煤灰进场验收记录
12
2-2-12-
粉煤灰试验原始记录、粉煤灰试验报告
13
2-2-13-
矿渣粉进场验收记录
14
2-2-14-
矿渣粉试验原始记录、矿渣粉试验报告
15
2-2-15-
预拌混凝土拌合用水试验报告
16
2-2-16-
不合格原材料台账
17
2-2-17-
试验报告发放登记表
18
2-2-
其他有关检测试验资料
2-3预拌混凝土配合比
1
2-3-1-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计算书、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2
2-3-2-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原始记录、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3
2-3-3-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调整记录
4
2-3-4-
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
5
2-3-
其他有关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资料
2-4预拌混凝土强度控制资料
1
2-4-1-
标准养护室温湿度测定记录  
2
2-4-2-
预拌混凝土试(检)验台帐
3
2-4-3-
预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原始记录、预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4
2-4-4-
预拌混凝土抗折强度试验原始记录、预拌混凝土抗折强度试验报告
5
2-4-5-
预拌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原始记录、预拌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记录
6
2-4-6-
预拌混凝土抗冻性能试验原始记录、预拌混凝土冻渗性能试验记录 
7
2-4-7-
预拌混凝土凝结时间试验原始记录
8
2-4-8-
预拌混凝土碱及氯离子含量计算书
9
2-4-9-
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统计分析表
10
2-4-
其他有关预拌混凝土强度检测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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