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州市关于印发湖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规划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1-1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浙江省散装水泥信息网
核心提示:湖州市关于印发湖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规划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规划控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湖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规划控制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规划控制管理,促进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推进节能减排,保护城市环境,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十二五”期间规划布局

  (一)统一规划,规模控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根据省政府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原则,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行市统一规划,分县区规模控制,规划调整必须经市政府同意。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是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项目审批以及指导各县、区行业管理工作。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资质的报批或审批,协同市经信委做好全市预拌砂浆备案初审及上报省备案工作,指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并指导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二)“十二五”期间预拌混凝土生产布局。根据2010年预拌混凝土实际供应量,适当调整“十二五”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数和生产能力,调整后规划生产企业29家。分区域为:市本级生产企业11家(其中:吴兴区5家、南浔区3家、开发区3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660万立方米;长兴县生产企业为8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480万立方米;德清县和安吉县生产企业各为5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分别控制在260万立方米和230万立方米。全市预拌混凝土年生产能力总量控制在1630万立方米。

  (三)“十二五”期间预拌干混砂浆生产布局。“十二五”期间,全市共规划布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14家。分区域为:市本级生产企业5家(其中:吴兴区2家,南浔区2家,开发区1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120万吨;德清县生产企业3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70万吨;长兴县生产企业为4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90万吨;安吉县生产企业2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50万吨。全市预拌砂浆年生产能力总量控制在330万吨。

  (四)实行分县区规模控制。各县、区做好规模总量控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不得擅自新建和改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能力,经批准的改扩建项目必须淘汰企业内相应规模的落后生产能力。

  (五)严格控制单个企业分散布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一个企业只能在一个生产点生产。预拌混凝土单个企业规模原则应控制在年生产能力40万立方米至60万立方米之间。预拌砂浆单个企业规模控制在年生产能力20万吨至30万吨之间。
  
  重点工程(项目)临时设置的自用搅拌站,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撤离或拆除。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管理

  (一)严格项目审批权限。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散装水泥与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相关文件精神,新建和改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作为《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限制发展类项目,由市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市经信委)统一审批。

  (二)县区要严格进行初审把关。各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的初审工作,初审时项目必须符合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布局要求,经县、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经信委行政审批处审核。市经信委行政审批处在审核过程中应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县、区不得自行审批。

  (三)批准项目要限期建成投产。已批准项目要限期建成投产。根据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时限要求和为及时保证市场供应需求,凡批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建设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不再延期,需要建设的须重新进行项目审批。

  三、严格企业(项目)资质和备案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实行资质管理。生产企业除满足《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具备条件外,要求企业建立散装水泥专用车辆GPS管理系统,同时创造条件建立废弃混凝土回收处理系统。

  (二)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散办〔2010〕10号)的备案条件外,同时达到如下要求:生产线具备工业自动化生产电脑控制系统及散装发放的无尘装车设备,新申报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三)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和预拌砂浆备案审查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建设局和市经信委在省、市资质审查和备案条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成熟技术作为适当增加审查标准和验收条件,从而不断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装备水平先进性的提升。

  四、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审批建设和生产情况,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主机设备(产能)实行认定管理。新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市经信委行政审批处审批后应即时反馈给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项目竣工后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对认定,符合批文情况的列入登记管理并予以认定。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不得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或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计量的检查。监督企业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确保出厂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划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并配合相关部门制止擅自新建、改扩建等行为,发生擅自违反规划审批行为,由上级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生产,未经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市经信委)批准擅自新建、改扩建,将不予产能认定,并由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查处。

  (三)国家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在项目规划布局、审批备案、资质管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专指预拌普通干混砂浆。预拌普通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计量、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在规定时间内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自公布后30日起执行。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