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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强溶剂型防水涂料的使用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8-16  来源:《中国建筑防水》  作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核心提示:北京市加强溶剂型防水涂料的使用管理
    近年来,各类溶剂型防水涂料因其具有较好的理化性能指标和便于施工的特性,已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防水工程中。但是,因溶剂型防水涂料含有大量的有机溶剂,特别是苯类溶剂,有些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单位在生产和施工中使用了大量的低价混苯类溶剂,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施工人员伤亡时有发生、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为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日前就溶剂型防水涂料的应用管理作出了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涂料作业安全规程》(GB7691-87)中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含苯(包括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不包括二甲苯)的涂料、稀释剂和溶剂。

    2)加强溶剂型防水涂料(含溶剂型冷底子油)生产与施工现场管理,生产的产品在施工现场应是即开即用的产品,施工现场不允许添加苯类溶剂。

    3)橡胶改性沥青类溶剂型防水涂料禁止用于各类建筑防水工程。

    4)双(多)组分聚氨酯防水涂料,禁止用于建筑内部厕浴间、地下室、地下沟渠、竖井、深坑以及通风不利的施工作业面。

    5)建筑防水施工作业应严格施工管理,严把溶剂型防水涂料进货渠道,确保产品进货质量,为施工操作人员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和条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和自救知识的交底,严防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6)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管力度,严格监督溶剂型防水涂料的施工;溶剂型防水涂料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用于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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