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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4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南昌市散办
核心提示: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评估程序,根据《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江西省预拌砂浆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我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报告质量、方案实施情况、已实现的效益,以及拟达到的目标进行的综合评估。
第四条  省散预办受省工信委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散预办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符合《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规范(试行)》。
(二)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实施90%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绩效;中/高费方案至少实施一项。
(三)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七份及电子版)。
(三)委托咨询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须提交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以及《江西省清洁生产咨询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企业委托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原则上选择由省工信委选聘的咨询机构,并具有开展建材行业类别业务咨询资格。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过程要求
(一)审核过程应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推行七个阶段。
(二)审核过程应针对企业发展和实际状况,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目的,切实推动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三)审核过程应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各项清洁生产方案。
(四)审核过程应以达到评价指标体系合格企业标准为基本目标。
第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要求
(一)报告符合《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章节完整,附件齐全,编制规范,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符合企业实际。
(二)报告根据行业特点,对审核企业的现状进行真实、全面、准确的分析和评价。体现清洁生产审核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及相关逻辑。
(三)报告提出的方案要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可行性和环保性,能够解决企业主要问题。
(四)报告结论完整、准确、可信。
第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档案资料要求
(一)宣贯、培训资料完备。
(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资料齐全。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资源与能源消耗情况(原辅材料消耗偏差率、工业废弃物利用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等)。
3、企业产品质量特征记录(产品强度标准差、产品出厂检验一次合格率、产品质量合格保证率等)。
4、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废水回收利用率、砂石回收利用率等)。
5、企业生产技术特征证明资料(生产能力、收尘设备同步运转率、砂石回收利用系统、生产控制管理系统、车辆冲洗和废水回收处理系统、砂石储存系统等)。
6、企业环境保护现状(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资料、生产管理和分析记录、物料和能耗管理记录、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机构建立情况和相关运行记录等),环保管理资料(主要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量、评价指标监测报告等)。 
(三)审核重点实测数据的原始记录规范、真实、可信。
(四)方案产生的原始资料完整并核验无误。
(五)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过程资料和效益计算依据齐全,可核查。
(六)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验证。
 第十条  申请评估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散预办提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
(二)设区市散预办初审。设区市散预办对提出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意见要对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款的真实性负责。经初审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当地设区市工信委,由设区市工信委按有关规定上报省工信委;经初审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要向提出申请的企业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程序
由省散预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现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会议。
(一)听取企业开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
(二)审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方法的合理性、审核过程的真实和有效性、审核数据的可信性进行审核。
(三)现场查看
1、查看工艺流程,对比审核报告;查看实测点位,确认有相关计量措施、计量记录等。
2、查看清洁生产现场管理情况,重点查看主要工艺设备是否有跑、冒、滴、漏,工人操作是否规范,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措施是否有效可靠。
3、查看方案实施情况,重点查看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
(四)专家提问与企业答辩。
(五)按照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见附件2、3)组织专家评估、打分,并根据得分形成评估意见(见附件4)。
(六)向企业反馈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综合评估得分达到60分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予通过: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审核过程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统计数据脱离企业实际,存在重大错误的。
4.计算方法有问题,方案实施绩效核算存在明显错误等。
(二)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的行动方案。
(三)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专家组由节能、环保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等方面3—5名专家组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专家在省工信委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承担清洁生产审核的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或所在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评估活动,如受到邀请应主动回避,专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省散预办上报省工信委备案。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散预办应配合省散预办对咨询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咨询机构弄虚作假,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将情况上报省散预办,省散预办核实后上报省工信委按规定对咨询机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散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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