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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京监协[2014]1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0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文件要求,市建设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联合制发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同时,为便于建设单位选择驻厂监理单位,市建设监理协会从全市60余家报名监理企业中比选出10家供参考选用。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文件要求,市建设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联合制发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同时,为便于建设单位选择驻厂监理单位,市建设监理协会从全市60余家报名监理企业中比选出10家供参考选用。


希望各单位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从确保重大民生工程质量出发,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支持协会发挥好专业行业自律指导,让保障房家庭放心满意。现将上述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有关事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解释。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京监协[2014]10号)(略)


2. 关于发布《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京监协[2014]11号)(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2日


附件1:


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京监协[201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的管理工作,统一驻厂监理管理方法和工作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会员单位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实施驻厂监理管理工作。本办法适用于驻厂监理组、驻厂监理机构、驻厂监理单位的驻厂监理活动,也适用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相关工作及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协会职责


第四条  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协调管理。


第五条  市监理协会负责制定驻厂监理单位比选方案,并组织比选工作,按照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驻厂监理单位。


第六条  市监理协会负责制定驻厂监理合同范本,建立驻厂监理合同台账。引导建设单位、驻厂监理单位订立和履行公平、合理的驻厂监理合同条款,协助妥善解决合同纠纷。


第七条  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制定驻厂监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统一驻厂监理工作标准及程序,规范驻厂监理工作行为。


第八条  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编写驻厂监理人员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  市监理协会负责制定驻厂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工作条件、形象标识、安全保障、劳动纪律、薪酬待遇、工作指南等标准,保证驻厂监理工作协调统一。


第十条  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对驻厂监理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驻厂监理机构及驻厂监理组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协调配合等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专项信用评价,对不能继续胜任的监理单位、个人,将取消其驻厂监理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名录》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市监理协会研究建立驻厂监理单位及驻厂监理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掌握驻厂监理单位和驻厂监理人员的工作动态,与市混凝土协会实现信息共享,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应保持与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交流沟通,并按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汇报驻厂监理管理工作情况,推动驻厂监理管理体制有效运行。


第四章   驻厂监理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驻厂监理单位根据《通知》及驻厂监理委托合同,开展驻厂监理工作。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市监理协会一份。


第十四条  驻厂监理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驻厂监理机构,设总监、材料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信息工程师各一名,下设若干驻厂监理组,根据工作需要,每个驻厂监理组由不少于2名驻厂监理人员组成。驻厂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各驻厂监理组可设驻厂监理组长,牵头负责日常驻厂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驻厂监理人员应经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专业培训,并挂牌上岗。


第十六条  驻厂监理单位应对派驻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驻厂监理组人员进行轮换,周期为三个月。


第十七条  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驻厂监理机构、驻厂监理组的工作进行管理,对于出现违反监理职业道德、影响监理形象的行为,驻厂监理单位必须及时更换相关人员,直至满足驻厂监理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结构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驻厂监理单位应完成驻厂监理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将驻厂监理工作总结交市监理协会备案。


第五章   驻厂监理机构工作


第十九条  驻厂监理机构应在负责监理的某一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内设立固定办公地点,开展驻厂监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驻厂监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驻厂监理方案,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  驻厂监理机构应建立例会制度。总监组织召开第一次驻厂监理工作会议,应邀请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建立工作关系,进行工作交底。


第二十二条  驻厂监理机构应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室进行检查,对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和质量保障体系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驻厂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驻厂监理组工作,对驻厂监理组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进行考核,不断完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驻厂监理机构应加强与市监理协会、市混凝土协会、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解决驻厂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驻厂监理机构应加强信息管理工作,按月编制驻厂监理月报,建立信息传递渠道,按时收集、上报驻厂监理工作信息。


第六章  驻厂监理组工作


第二十六条  驻厂监理组应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条件,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应与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一致,并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荐名录要求。


第二十七条  驻厂监理组应了解混凝土供货合同内容,掌握混凝土技术指标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驻厂监理组应检查搅拌设备控制系统检修制度落实情况,核查生产计量设备、试验室设备的计量检定有效性,核查试验室负责人及操作人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驻厂监理组应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审批情况,配合比调整时,检查是否符合配合比调整工作程序要求。


第三十条  驻厂监理组应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受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报验,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复试。


第三十一条  驻厂监理组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监督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驻厂监理组在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检查原材料使用、搅拌时间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自检情况,保证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及质量的稳定性。


第三十三条  驻厂监理组应组织对拟出厂预拌混凝土的工作性(坍落度)、温度等进行检查,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要求后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  驻厂监理组应对出厂预拌混凝土7d、28d试件的取样、制作过程进行见证,并对试件的养护、试验过程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驻厂监理人员应在《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预拌混凝土方可出厂。未经驻厂监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接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三十六条  驻厂监理组应每周组织召开监理例会,驻厂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应至少每月参加一次。


第三十七条  驻厂监理组应与项目监理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协助追溯复查项目监理单位提出的到场预拌混凝土检查时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将复查结果反馈到项目监理单位,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八条  驻厂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爱护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的工作设施,遵守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相关制度。


第七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工作


第三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组的入驻,并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开展对材料检验、配合比审核、试验操作及混凝土出厂检查等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并提供驻厂监理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参加驻厂监理组组织的例会和专题会,落实质量改进要求,及时反馈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情况。


第四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直接责任。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施工、项目监理、驻厂监理以及试验检测单位,在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以及试验检测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相关标准。


第四十四条  驻厂监理工作不替代项目施工、项目监理单位的相关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驻厂监理费用可以按照工程项目备案监理合同监理费的7.5%计取,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驻厂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


第四十六条  驻厂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出现不同意见,经沟通不能解决时,可由市监理协会、市混凝土协会或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第四十七条  当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发现驻厂监理单位或人员存在违反驻厂监理规定、职业道德及其他违规问题时,可向市监理协会、市混凝土协会反映或投诉。


二○一四年十二月


附件2:


关于发布《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京监协[2014]11号)


为配合落实《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我协会按照“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协会主办,企业自愿参加,专家集中评选”的原则,通过比选和面试考核,建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详见附件),并在市监理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以上《名录》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期予以调整。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


(按单位名称拼音顺序排列)


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北京建院金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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