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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控,确保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控,确保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混凝土工程施工工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应纳入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建设单位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过程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具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签字确认;对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泵送、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预拌混凝土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对预拌混凝土的不合格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和举报。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涉及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实体结构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涉及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隐患(包括: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等情况) ,应在24小时内(按检测报告签发时间计算)向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反馈,并书面报告工程质监机构。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对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签订时,应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同时报送工程质监机构备案。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含泵送)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因预拌混凝土自身质量(如氯离子含量超标)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环节质量控制


(一)加强企业资质及分站登记管理


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取得预拌混凝土专项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出让资质;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生产站点、设备等进行租赁、出借、转让。未取得资质(登记)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


2.拟申报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及设立分站的企业,在建站(采购安装生产设备)之前,应持详细建站方案、区位图、拟建场区全景照片及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站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组织站点建设工作。申报资质前,必须具备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审批报告书;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和规划审批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报告(必须达到全封闭环保型)。


3.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站任职,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职,禁止兼职和挂靠。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4.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名称、注册地址、净资产、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资质核发部门申办变更手续。


(二)加强生产原材料质量管理


1.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


不得采购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购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外加剂,不宜采用对人有毒、有害的外加剂品种,外加剂供应商必须随货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产品备案证、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等必要质量证明文件。严禁使用外加氯盐型、氯盐阻锈型和氯盐含量较高的防冻剂或其他外加剂。


严禁使用海砂及麻钢砂等不合格建筑用砂拌制混凝土,严防氯离子含量超标等质量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通过第三方采购混凝土原材料的,应当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确保采购渠道真实、合法。


2.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对质量波动较大的原材料应当加大进场检验频次。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当及时退场处理,并记入不合格原材料处理台账。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必须采取过筛、水洗等措施,确保砂石的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合格。


3.应选用Ⅱ级及以上的矿物掺合料,按相关标准要求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应用。矿物掺合料(包括粉煤灰和矿粉)取代水泥的最大限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满足《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146-2014)的规定,同时保证28天龄期后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粉煤灰的掺加量及验收龄期可由供需双方根据设计部门规定和试验结果确定,必须同时保证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能。


4.做好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对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的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质量能达到《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规定的保证率: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小于C60(即fcu,k=60MPa)时,生产施工的混凝土强度达到fcu,k的保证率不小于95%;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小于C60时,生产施工的混凝土强度达到fcu,k的保证率应适当提高,或在配合比设计时按混凝土配制强fcu,0≥1.15fcu,k进行。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由试验室下发。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生产班组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交付使用单位的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资料一致。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根据砂石的含水量变化情况,随时对混凝土原材料的配合比进行调整。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并具备任意时间段数据查询功能。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确保混凝土质量的可追溯。


为了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水胶比的准确性,混凝土拌合物的最短搅拌时间必须满足如下规定:对于强度等级小于C50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搅拌时间不应小于40s;对于强度等级不小于C50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搅拌时间不应小于60s。同时,应检测出机混凝土拌合物的初始(5~15min范围内)坍落度值,其值不应超过设计坍落度值+20mm。


(四)加强混凝土试验室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试验室配备温度、湿度控制设备,使其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标准养护室的面积和设备配备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3.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检测的需要。


4.试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预拌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5.试验员持有混凝土检测试验岗位证书,专职试验员不少于4人。


6.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必须为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乡企类职称证书无效。


7.试验室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


8.试验室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五)加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每季度对本企业及所属分站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切实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三、严格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合同管理


1.施工单位在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应当会同工程监理单位对混凝土供应单位的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察。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确定以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参照使用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监制的《青岛市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示范文本。对预拌混凝土性能指标、供货期(单位时间内供货量和间歇时间)等相关要求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载明。


2.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产站点具体地址,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生产站点地址和企业资质证书或分站登记证登记的地址是否一致,并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查验每车混凝土供货来源和渠道。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供应任务转让给他人。


3.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合同,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另行签订供货合同。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后,其他混凝土企业方可与施工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二)严格实行预拌混凝土现场验收检验制度


1.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执行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施工、监理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三方签章认可。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箱)。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试块制作时应明确标识成型日期、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可采用先进的非破损检测手段或留置7d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块的方式,推定混凝土标准养护28d抗压强度,预防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3.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对试块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4.检测机构在接收混凝土试块委托时,应核实送样人员身份与项目备案登记的见证送样人员是否一致,同时,对来样的标识进行确认。非备案登记的人员送样,无标识或标识强度等级、工程部位和成型日期与委托不相符的试样不予受理。检测机构对所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每单位工程的混凝土浇注现场应随机抽样不得少于3个批次,拍摄试块制作现场全过程视频资料,留存3个月备查。现场随机抽样检测结果与同批次试块见证送样检测结果进行比对,发现比对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质监机构进行追溯。


(三)加强施工过程中混凝土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一线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操作人员操作过程的检查。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养护,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养护龄期。


2.监理单位应当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现场旁站监督,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对达到龄期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实体及时、独立的进行混凝土强度平行检验。


四、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处罚力度


(一)强化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


本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资质审核、资质变更和监督管理,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专项检查,所负责监督工程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现场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资质申报、变更初审,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和所负责监督工程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使用监督管理。


3.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治理整合


推进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治理整合,有效预防和控制本市预拌混凝土市场产能过剩、无序竞争的局面,改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市场秩序。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和优化本区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治理整合实施方案,依据实施方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管,促进预拌混凝土企业规范经营、提高管理与技术水平;已建成混凝土生产站点的周边30公里区域范围内不得设立新的站点。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每月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现场及各在建工程混凝土施工现场进行飞行抽检,随机抽样、制样,标养达到龄期后进行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和结构实体强度检测。一旦发现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暂停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同时对在建工程停工倒查,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和考核扣分处理。


2.强化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对停产半年以上以及生产设备、试验室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产品质量等方面不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的混凝土企业及分站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满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偷工减料、未按规定检验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责令改正,依据《关于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考核扣分,跟踪监督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3.对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不合格混凝土、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块,以及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依据《关于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分,监督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工程部位进行质量鉴定。


4.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混凝土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未按要求实施旁站见证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关于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分,监督相关单位对涉及的工程部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对注册执业人员暂扣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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