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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预拌砂浆分会
核心提示:近日,《三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经六届三亚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三亚市是一个国际热带海滨风景旅游城市,是国人最向往的旅游胜地之一,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中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三亚市全面发展预拌砂浆将减少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提高工程的机械化施工及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的整体面貌,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及生态省建设做出了贡献。该办法的发布实施,预示着三亚市的预拌砂浆产业步入发展的快车道,同时,也将带动其他市县预拌砂浆工作的快速推进。

近日,《三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经六届三亚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三亚市是一个国际热带海滨风景旅游城市,是国人最向往的旅游胜地之一,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中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三亚市全面发展预拌砂浆将减少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提高工程的机械化施工及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的整体面貌,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及生态省建设做出了贡献。


该办法的发布实施,预示着三亚市的预拌砂浆产业步入发展的快车道,同时,也将带动其他市县预拌砂浆工作的快速推进。


三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地扬尘,节约资源,保护三亚生态环境,加快国际性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一)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二)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和管理预拌砂浆的工作。


市商务局是全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推广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及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散装水泥推广办公室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散装水泥推广办公室进行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散装水泥推广办公室备案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散装水泥推广办公室联合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于每月5日内向市散装水泥推广办公室报送上月散装水泥及预拌砂浆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合格的原材料。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四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


(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


(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四)道路不通,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到达的。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用量和技术标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写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鼓励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采用机械喷洒抹灰等先进施工工艺。


第十七条: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及专项作业车辆,参照散装水泥车、搅拌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对在发展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发展散装水泥的先进单位、个人范围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理单位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第二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按规定生产预拌砂浆或质量不合格的,由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建设项目退返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应提交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相关票据、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从事预拌砂浆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在预拌砂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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