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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场产能布局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中心城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产业发展迅速。为使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场适应新常态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促进生态文明发展,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3号),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场产能布局规划

(2015—2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中心城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产业发展迅速。为使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场适应新常态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促进生态文明发展,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3号),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与《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2010-2020)》(2010修订)范围一致。


中心城区:北起马坪,南至鸟沙洲,东至二广高速,西达洛湛铁路,总用地面积440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期限:2015~2025年,远景至2030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等7部局【2004第5号】);


6、《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7、《关于限制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9、《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函【2012】205号);


10、《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1、《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修改);


12、《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13、永州市贯彻实施《湖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有关意见;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五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遵循国家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有关政策、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特征和规律以及永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序竞争的原则,抓住影响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处理好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规模与城市建设对混凝土需求的关系、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与混凝土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健康有序发展,为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做成更大贡献。


第三章 规划原则


第六条 优先考虑城市建设需要。混凝土行业发展必须与城市建设相协调,顺应城市发展与建设趋势以及混凝土行业的发展趋势,在数量和质量上满足城市建设对混凝土的需求。


第七条 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在充分考虑预拌混凝土行业容易陷入恶性竞争困境,在尊重市场法规、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同时,要加强政府对行业发展的合理引导,以促进混凝土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条 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相结合。正确把握混凝土行业的发展趋势,统筹规划、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保证措施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划布局要就近供应,努力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最优,通过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加快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缓解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努力实现资源节约、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有利于上下游行业的协调发展。处理好预拌混凝土行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促进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有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运行效率。通过鼓励适度竞争,优化搅拌站场布局,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推进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手段,促进预拌混凝土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


第四章 布局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需求总预测。预拌混凝土需求预测考虑适度竞争的原则,其预测总量考虑1.2系数,计算结果见下表。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建设区域划分原则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建设区域划分为禁建区、适建区、限建区。


1、禁建区。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设:


1)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


2)河道、防洪堤垸;


3)城市建设用地非三类工业用地、农业观光用地、大型森林公园、保护绿地;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


2、适建区。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宜在工业园区中三类工业用地中选址建设。


3、限建区。


除禁建区、适建区以外并符合乡镇规划、对周边居民区无影响的区域可以选址建设。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选址原则


1、场址靠近产品销售使用地点,综合考虑靠近主要原料产地,混凝土服务半径一般为10~30千米。


2、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汽车运输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要求道路畅通。


3、场址应靠近电源,具有方便的供电条件,以保证供电需求,减少停电频率和节省输电线路的投资。


4、靠近水源,保证有足够的生产用水。


5、具有足够的建厂场地,满足目前和将来的发展使用。


6、场址地形宜平坦,减少平整场地费用;也可有效利用有高差的场地。


7、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免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矿床、断层、溶洞和松土层。


8、不能跨越高压线路。


9、必须具有完备的用地手续、环评手续、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 站场数量、产量规划


到2025年,永州中心城市预拌混凝土使用量预测为399.12万立方米,本规划布置站场数量不超过17个,每站的规划产能不小于30万立方米。规划总产能510万立方米,剩余产能由行业协会自律控制。


第十六条 站场产能布局分片


站场产能布局共分五片区:冷水滩河西片区、冷水滩河东片区、生态新城片区、零陵河西片区、零陵河东片区。


第十七条 产能布局


1、冷水滩河西片区


片区范围:东以湘江为界,南至萍岛,西止洛湛铁路,北达马坪。该片区辐射高溪市镇、仁湾镇。该片区规划产能180万立方米,站场设点不超过6个,每个站场产能不低于30万立方米。


2、冷水滩河东片区


片区范围:东至二广高速,南至城南大道,西止湘江东岸,北以湘江为界。该片区辐射上岭桥、竹山桥、永州市农业高科园。该片区规划产能90万立方米,站场设点不超过3个,每个站场产能不低于30万立方米。


3、生态新城片区


片区服务范围:东至二广高速,南至日升路,西止湘江东岸,北以城南大道为界。该片区规划产能90万立方米。站场设点不超过3个,每个站场产能不低于30万立方米。


4、零陵河西片区


片区服务范围:东以潇水为界,南至朝阳大道,西止零陵工业园河西工业区,北以湘江为界。该片区辐射石山脚、富家桥。该片区规划产能90万立方米,站场设点不超过3个,每个站场产能不低于30万立方米。


5、零陵河东片区


片区服务范围:东至二广高速,南至潇水,西以潇水东岸为界,北至日升路。该片区辐射菱角塘。该片区规划产能60万立方米。站场设点不超过2个,每个站场产能不低于30万立方米。


第五章 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八条 做好规划布局与总体规划衔接,落实产能布局方案。由规划部门将搅拌站场产能布局方案纳入城市规划的统一控制体系。《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场产能布局规划》必须符合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配合,规范管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立,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生产单位生产地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布点规划要求,并办理好相关的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的规定进行办理,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项目前应当书面征求市散装水泥办的意见,并取得散装水泥办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


第二十条 公开公示。本规划颁布后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范围、规划期限、产能规划、批准机关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管,严格追责。


(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城市规划区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场产能布局规划》的规定出具同意立项意见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违反《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城市规划区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场产能布局规划》的规定审批、核准项目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三)混凝土搅拌站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城市规划区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场产能布局规划》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相关部门不得违反《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和本规划要求新批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要求和产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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