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要求,现就全省开展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要求,现就全省开展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钢铁工业企业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其中,除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外的钢压延加工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水泥工业企业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纳入发证范围内的水泥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纳入发证范围的钢铁工业企业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发证范围内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5日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