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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合肥市建设系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切实加强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继续提升和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安徽省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质函〔2018〕610号)和《2018年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合达办〔2018〕7号)为依据,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切实加强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继续提升和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安徽省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质函〔2018〕610号)和《2018年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合达办〔2018〕7号)为依据,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建立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1.强化各类施工扬尘整治。进一步落实《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开展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确保工地规范封闭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出入口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


2018年6月30日前,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要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建设、环保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并严格考核。


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禁止露天(或未密闭)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未密闭搅拌砂浆。拆除作业现场必须围挡并喷雾,产生的渣土和垃圾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工地拆迁工程的垃圾日拆日清,工程完成后7日内清场完毕。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拆除、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拆除工程发包单位是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拆除单位是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人”的要求,明确施工合同扬尘防治措施、经费支付、信息公开及违约责任,规范合同的内容和执行,督促拆除工程责任主体做好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2.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整治。认真落实《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开展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指导混凝土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积极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进程;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非法经营搅拌站取缔工作。各类混凝土搅拌站,要做好场地和道路硬化、保洁,骨料仓、配料仓、传送带、二层以上搅拌楼(站)全封闭;搅拌主机、粉料筒仓加装强制集尘设施收尘,粉料筒仓吹灰管采用硬式密闭接口防止进料泄露;建污水沉淀池回收利用生产污水,鼓励上砂石分离机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污水、废渣零排放措施;安装混凝土罐车出场自动冲洗设施,对出入车辆全部冲洗;限制超量运载混凝土,加装防滴漏装置。


二、工作措施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理念,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完善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基础工作,强化检查督促措施落实。一是抓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基础工作。各类建筑施工(含拆除、市政道路施工)开工前冲洗、围挡、监控等措施到位,由建设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开工项目扬尘防治方案,签订项目扬尘治理承诺书;监管部门检查冲洗、围挡、监控等措施落实情况,未落实的项目暂缓开工;检查规模以上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要求业主单位提供车辆冲洗设备使用视频或监控影视资料、拆迁施工方案报备和拆除过程喷水压尘措施执行情况视频资料;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监管项目“三单制”台账(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二是强化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市级督查适时随机抽查各市(县)监管部门“三单制”台账建立及完善情况、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扬尘防治方案报备及核实情况,随机抽查项目现场,通过项目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监管部门防治工作进行动态考核。


(二)提升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治理质量。一是全面检查《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健全“三单制”台账,检查发现问题或曝光整改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指导搅拌站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实现自我管理、规范运行。近期重点解决已建料场大棚与生产规模不匹配问题、铲车作业区无降尘抑尘措施问题、搅拌主机和筒仓收尘设施不符合强制脉冲要求问题,规范废水、污水、废渣处理,规范出入口自动冲洗装置安装使用等。二是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新建、迁建搅拌站原则上按照绿色搅拌站标准建设,鼓励改建搅拌站采用绿色搅拌站标准,出台绿色搅拌站激励政策,积极引导、扶持绿色搅拌站建设健康发展;三是配合属地政府取缔非法经营搅拌站。协助政府健全取缔工作机制,按照属地政府工作部署,积极摸底排查,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清单和取缔计划,依法有序开展取缔工作。


三、进度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月4月10日—4月30日)


1.各县(市)区于5月1日前对在建工程、拆除工程、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项目的情况制定完善的整改措施。


2.做好施工工地现场、拆除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排查工作。督促各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防治目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人、落实治理时限,切实做好防治准备工作。


3.深入动员,广泛宣传。通过召开动员会议、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力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网站、宣传栏、电子屏等载体作用,及时宣传有关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活动,在房屋市政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位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治理环境。


(二)大力实施阶段(2018年5月1日—2019年2月28日)


1.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综合整治扬尘污染,各开发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是此次整治的责任主体,重点对建筑市政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力争达到“六个百分百”。


2.实行网格化管理。重点对房屋市政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站等进行全方位、无缝隙管理。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一经发现未达到要求的工地,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3.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根据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市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落实各级预警的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并进行督导检查。


(三)提升阶段(2019年3月1日—3月31日)


继续深入开展全市建筑行业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巩固防治成果,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分析问题和总结经验。在总结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为我市今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2018年是第二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开局之年,建设系统大气污染工作应紧紧围绕市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严控道路、施工等扬尘”总体要求和《2018年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各级建设系统大气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担当起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的历史使命,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二)抓好责任落实。继续贯彻落实《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大气办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17〕90号)文件,落实层级监管责任,各县区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建设单位施工项目扬尘防治承诺书签订,对未践行承诺者,依法处罚并列入不诚信黑名单;负责健全涉尘施工项目“三单制”台账并定期更新,落实监管责任,查处各类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改屡犯、消极整改、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要给予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分等严厉处罚,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监管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市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职能分工做好合建质安〔2017〕90号文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28日前向我委报送拆除项目、市政道路项目扬尘防治问题整治、搅拌站环境综合治理及非法搅拌站取缔工作推进情况。省厅原季报和月报工作按照省政府及大气办时间要求调整如下:报送时间为次月(季)1号前,月报内容按调整后模板填报,季报内容不变。信息报送的及时、真实情况将纳入督查和通报内容。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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