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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核心提示:为推进山东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山东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体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全装修;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部品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总体协调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完成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结构构件及节点连接设计,为构件生产提供依据,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第九条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本导则附件1基本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技术特点,对管理人员及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装配率变化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应当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全部工程量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材料、构件及部品、部件。


(五)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首批构配件生产、进场验收,组织首层装配式结构验收、组织子分部验收。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


(一)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对预制构件的尺寸、节点构造、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等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联系单等文件。


(四)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之间节点连接部位质量验收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五)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参与制定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


(一)审查程序、内容等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结构构件拆分及节点连接设计、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设计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保温、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


(三)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超限结构体系等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且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专项审查,出具评审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构件生产企业


(一)构件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后实施。


(二)构件生产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计划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三)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质量检测制度并满足以下生产条件:


1.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2.检测程序、检测档案等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等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3.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进场验收和取样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检测原始记录应留存。


(四)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混凝土制备质量管理制度并满足以下生产条件:


1.制备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存放条件:水泥和掺合料应使用筒仓存放,不同生产单位的原材料不得混仓,存储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入杂物;骨料堆放场地的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应采取排水、防尘和防雨等措施;液体外加剂应放置于阴凉干燥处,应防止日晒、污染、浸水;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特殊要求混凝土应单独配置;


3.混凝土制备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制备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计量,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


(五)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制构件制作质量检验制度并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与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未进行工艺检验或工艺检验不合格的,严禁生产;


2.构件生产前,应当就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3.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当对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应当建立构件成品质量出厂检验和编码标识制度,在所生产的每一件构件显著位置进行唯一性标识,并提供构件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六)预制构件存放及运输过程中,构件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构件受损、破坏。


(七)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八)构件生产企业应当编制专项运输方案,经监理、施工单位批准后实施,方案应包含安全防护、成品保护和堆放、吊装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履行施工总承包质量管理责任:


1.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编制的构件生产制作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2.构件生产前,会同构件生产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


3.会同监理单位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驻厂监造,对首批构件的原材料试验检测、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参与首批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4.对后续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过程,可根据进入施工现场的构件质量水平的稳定性,采取相应措施;


5.协助产品运输过程,提供平整场地,制定吊装预案。


(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预制构配件场内运输及堆放、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预制构件吊装就位及临时固定、预制构件连接灌浆、外围护预制构件接缝处密封防水、各专业管线布置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请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三)施工单位应当就预制构件施工安装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当包含构件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构件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结构实体检验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2.对预制构件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五)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制定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验收方案并遵照执行,验收应在施工单位和构件生产单位共同组织的自检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工程验收可以分段进行。


(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


(一)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经审批后实施。


(二)监理单位应当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编制的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过程进行监理:


1.构件生产前,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工艺检验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2.组织施工单位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驻厂监造,对首批构件的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对首批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3.除首批预制构件监理单位必须驻厂监造外,对进场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监理单位应当驻厂监督其生产制作过程。


4.对后续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可根据进入施工现场的构件质量水平的稳定性,采取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措施。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构件生产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对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六)监理单位发现构件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违反规范规定或未按设计要求生产、施工的,应当及时签发监理文件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危害结构安全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验收及监督


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


(一)预制构件产品进场验收由施工单位组织,应当进行全数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发现存在影响结构质量或吊装安全的缺陷时,不得验收通过。


(二)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共同验收,重点对连接形式、连接质量、防水处理、固定形式、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


(三)按照验收方案确定的分阶段验收一般不少于五层,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施工、设计和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共同验收。


(四)装配式结构子分部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据《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37/T5019)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对规程中未包括验收内容,应组织专家论证验收。


(五)装配式结构子分部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施工、监理、设计、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编制的有关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交底及审批文件;


2.主要建材、保温拉结件、连接件、灌浆料和预制构配件生产合格证、性能检验记录、开箱验收记录、复检(复试)报告等;


3.施工记录(含测量记录、吊装记录、安装记录、灌浆或连接记录和影像资料、监理旁站记录等);


4.检验报告(含钢筋连接、灌浆料浆体强度、后浇混凝土强度、子分部实体检验等检测报告);


5.验收记录(含隐蔽验收记录(连接构造节点、钢筋套筒灌浆或浆锚、外墙防水处理、自检、交接检、分项分部验收记录等);


6.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验收记录;


7.其他应提供的质量文件(保温节能、防水检验等)。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二)对预制构件的原材料、混凝土制备、制作成型过程、成品实物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三)对预制构件安装、后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可参照本导则附件2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遵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导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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