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舟山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2-24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  作者:舟山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舟山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1号令),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发展步伐,提高我市水泥及相关行业经济增长的质量,现根据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舟山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各县(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和各县(区)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领导。各级散装办应配备专职人员,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各级财政、金融、建设(城建)、交通、港务、航管、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环保、统计、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经委和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水泥生产企业加快散装水泥发放设备、设施技术改造,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扩大水泥散装率;按时足额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筑施工、水泥制品企业,加快配置与企业等级和建设、生产相适应的使用散装水泥设备、设施,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的监督。对在本通知下达半年后,仍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企业,不准参加在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对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项目,不准招标、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交通(港务、船管、码头)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船有关规费应予以适当优惠;加强对到港的运输外地袋装水泥船舶的管理,并协同散装办做好扶散费征收工作。

      ——公安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进入市区和城镇交通控制路段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财政、金融部门要对发展散装水泥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倾斜支持。财政、审计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其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水泥生产、流通和码头、装卸单位依法经营。

      ——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和外来水泥(袋装和散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阻止劣质水泥流入市场。

      ——统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对散装水泥统计有关规定,督促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及个人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

      ——由散装办委托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工作。

      二、加快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

      (一)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比例:1998年底前达到50%,2000年底前达到70%。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建筑施工单位、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置与企业等级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计委依据《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规定的精神制定。

      三、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与管理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组成:

      1.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费(简称扶散费);

      2.节约包装费(简称节包费);

      3.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简称限袋费)的不退还部分;

      4.利息、投资及其它收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散装办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与解缴。

      1.地产袋装水泥扶散费的征收与解缴。

      本市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按销售量征收每吨5元扶散费。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扶散费。

      2.外地袋装水泥扶散费的征收,解缴与管理。

      (1)收费标准,向到港的外省产袋装水泥的货主单位或个人征收每吨20元扶散费;本省产袋装水泥的货主单位或个人不能提供已按规定缴纳扶散费的有效证明的,按每吨10元征收扶散费。

      (2)征收办法。从外地购入(运入)的袋装(含特种)水泥,进入我市的一律由运输车、船及其货主在向港务、航运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船舶登记时、卸货前或轮渡前向受委托收费的港务、航管部门或码头办理缴纳扶散费手续。

      定海城区商用码头实行指泊定点作业。近期确定老塘×码头、石灰道头装卸码头、瓦窑湾码头、庆丰码头为水泥卸货定点码头,其中,庆丰码头由市港务局指派专人会同庆丰村实行一条龙服务。

      企业自用码头只准卸载本企业建设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水泥,其扶散费由市港务局代征。

      各县(区)指泊定点作业工作,由各县(区)决定。

      扶散费收取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收款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代征单位存查并作为换领票据的凭据;第二联交货主单位或个人;第三联记帐凭证,交主管散装办,并将收费票据号码记入达货票据备注栏备查。

      (3)交付。码头(包括自用码头)一律凭收费凭证验交货物。无收费凭证的不予卸货或提货。

      (4)责任。因货主拒缴或拖延缴付扶散费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可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并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因不能提供扶散费有效缴费凭证,影响水泥交付工作而造成水泥损失或发生其他费用的,由货主负责。

      ——因码头或产权单位责任,致使少收、漏收的扶散费由产权单位全额承付。

      ——因逃避、拒缴或拖延缴付扶散费,而违反港航、运输、工商和社会治安管理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港航、交通、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依法处理。

      各级散装办要组织人员,会同工商、财政、建设、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水泥流通和使用单位或个人加强检查监督。

      (5)解缴与管理。各港口、码头代征的扶散费,全额直接解入主管散装办帐户,并于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袋装水泥扶散费代收月报表”送主管散装办。

      预征的省内袋装水泥扶散费,由货主单位或个人凭产地散装办出具已收取扶散费的有效证明向当地散装办办理退款手续。

      3.节包费收取与返还。

      (1)水泥生产企业销售(含自用)散装水泥(包括集装袋、箱)每吨提取22元节包费,其中4元上缴主管散装办,9元支付用户,9元企业自留。

      (2)散装水泥用户每吨9元节包费的分配为:建设单位3元,施工、购水泥和提供储存设备的单位各2元。上述单位也可自行商定分配比例。

      (3)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节包费。

      (4)水泥生产企业年散装率超过50%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由主管散装办从其上缴的节包费中每吨返回0.10元。

      4.限袋费的征收与返还。

      (1)在本市的建设项目,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电站(厂)、水库、大坝、桥梁、公路等难以用建设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征收限袋费。

      (2)征收办法。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散装办委托投资或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代征。代征的限袋费直接解入主管散装办帐户。

      限袋费由建设单位缴纳,若施工单位包工包料的,暂由建设单位垫缴。

      (3)返还。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凭使用散装水泥用量报表,并附散装水泥供应发票(或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件,到主管散装办办理退还限袋费及利息手续。

      (4)散装水泥使用比例。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各类建设工程及市、县(区)重点工程、实事项目:1996年,在3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30%—5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50%的全部退还;1997年至1999年,4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40%—6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60%的全部退还;2000年,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7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70%的全部退还。

      除上述区域和工程,舟山本岛和岱山本岛其余地区从1997年起按上述比例下降15—20个百分点执行,具体比例由各县(区)确定。

      其余海岛散装水泥使用比例由市计委根据散装水泥生产、供应及交通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5)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由各级散装办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按上年水泥使用量,征收每吨5元限袋费。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于年末持使用散装水泥有关凭证到主管散装办办理退还限袋费本息手续,散装水泥使用量参照建设项目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执行。

      因施工环境或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只能使用袋装水泥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以免收限袋费。

      (三)专项资金管理。

      1.征收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收费票据》。

      2.代征单位的劳务手续费按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确定的标准由主管散装办支付。

      3.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实行滚动使用,依法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散装办收缴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建设和购置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

      (2)散装水泥的科研、技术开发,信息交流;

      (3)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管理、奖励等。

      四、本通知连同《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一并执行。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