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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砼外加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11  来源:江苏省建设部  作者:江苏省建设部
核心提示:[江苏]砼外加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总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和经营场所,其经营范围包括砼外加剂产品。

      2、具备技术开发能力或有技术依托单位;具备满足砼外加剂出厂质量检测要求的全套设备;具备专门的质量及其检验人员;质保体系完善且有效运行。

      3、具有批量生产的能力,并通过环保、安全等部门的审批。

      二、质量体系

      1、技术、标准文件:

      企业所生产产品必须有全套产品原材料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成品检验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对于尚无对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应通过省级以上技术鉴定,制订企业标准,并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2、仪器设备:

      2.1 企业应有经营范围内外加剂原材料检测、过程产品检测和成品检测所需全部仪器设备和相应的检测环境条件。

      2.2 检测设备完好,定期检定合格。

      3、质检机构:

      3.1 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其职责有明文规定。

      3.2 质检负责人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担任,并具有3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外聘技术顾问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3.3 质检人员熟悉相关检测规程、操作规范,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生产控制

      1、具有计量准确、工艺控制稳定、生产设备齐全的生产线。

      2、具有废水、废渣和废气处理系统,符合环保要求。

      3、生产线的能力应达到规模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要求,具体为:

      ——合成生产线粉剂应不低于1000吨/年,水剂折合粉剂同规模;

      ——复配生产线缓凝高效减水剂应不低于2000吨/年,复合膨胀剂应不低于5000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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