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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关于进一步做好预拌(商品)砂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02  来源: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作者: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核心提示:[沪]关于进一步做好预拌(商品)砂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6)第0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23号令)和《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4]620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进一步做好预拌(商品)砂浆推广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照使用预拌(商品)砂浆费用编制。在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按使用预拌(商品)砂浆报价;投标人应参照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预拌(商品)砂浆指导价报价。   

      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设计选用预拌(商品)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预拌(商品)砂浆的使用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三、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与使用应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和《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生产与供应单位应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设材料认定证书》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用具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的合格预拌(商品)砂浆产品。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预拌(商品)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

      五、各级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商品)砂浆的推广使用工作。   

      六、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预拌(商品)砂浆的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工程,不得参加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奖项的评比,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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