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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0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开封]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土地资源,利用工业废渣改善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建筑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31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实心粘土砖大量占用、破坏土地,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是一种资源消耗型产品。自1998年我市《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汴政[1998]5号)文件下发后,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开展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有了较快的发展,现有利用黄河淤土生产多孔砖的厂家20多个,年产(240mm*115mm*90mm)黄河淤土多孔砖1.5亿块,折合2.58亿标准块;轻质墙板厂2家、年产纤维水泥墙板4万立方米、水泥混凝土墙板1.8万立方米;空心砌块厂2家、年产能力1万立方米。实际市区在建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占墙体材料使用总量的76.53%。但是,目前我市仍有实心粘土砖厂200余家,年生产实心粘土砖20亿标准块,年毁坏土地1万多亩,能耗20多万吨标准煤,成为毁坏土地、浪费资源、影响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

      因此,抑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发展非粘土类、节能环保型的新型墙体材料,全面推广节能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土地和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时限

      (一)范围

      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全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多层建筑零零线以上的建筑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火电厂和煤矿区的饿多层建筑基础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筑工程中除受各级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广场、围墙、道路、花坛、排水设施、广告台等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时限

      开封市城市规划区从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开封县、尉氏县、杞县、兰考县、通许县五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重点城镇,从2007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其它建制镇原则上从2007年底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底。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时限内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示范工程。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间要求,对现有实心粘土砖厂进行认真的清查,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周详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停产复耕计划。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禁止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的宣传引导和建筑应用技术的调查研究施工规程的培训指导,对超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限后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把关,不予通过图纸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参照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开封市民用建筑节能实施细则》的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墙改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日常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改革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材项目(包括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项目)的建设。要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标》(原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淘汰砖瓦简易轮窑,土窑。对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认真整顿,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

      (四)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解缴工作,加强征收使用监督。严格执行《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04]67号)的规定,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税收,严格按照《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六)国土资源部门要停止对实心粘土砖生产建设项目的供地。对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将耕地和林地变更为生产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停止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停发采矿许可正、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七)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国家名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或不予营业执照年检。对无照生产经营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八)水利部门要对利用河道湖泊淤泥(包括黄河淤泥)生产多孔砖的企业给予规划支持。

      (九)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环保、水利、工商等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在时限内完成“禁实“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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