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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1-11  来源:连云港市建设局办公室   作者:连云港市建设局办公室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连建质〔2004〕477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连云港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商品  混凝土  质量  管理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政府。
连云港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4年9月12日印发
连云港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要求生产商品混凝土。
第五条   生产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进场的质量管理,所有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按不同规格、批次、批量复验,应将不少于30%的原材料按照规范要求的批量和批次送有建设厅颁发资质的对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做到合格证、复试单对应,并有记录,验收和检验资料应存档备查。
生产商品混凝土应使用质量稳定的旋窑散装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砂应过筛,保证砂、石满足技术标准要求。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条件应符合苏建管质[2003]49号文的规定。试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量)负责人。
第七条 生产商品混凝土所用水泥的安定性、外加剂各项性能、混凝土配合比应送有建设厅颁发资质的对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试配。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可根据混凝土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结合原材料检测报告、工程现场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通过试验逐一对各项工程的配合比进行动态调整,并应存档备查。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并经试验室主任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楼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中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委托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外,尚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三章 检验与验收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由施工单位专人按规定负责制样,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旁站见证,并按规定取样。商品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之一。
(一) 出厂检验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塌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商品混凝土时应向购货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下列出厂资料:
1、原材料复试报告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必须提供原材料的复试报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混凝土前应向购货单位提供《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2、《商品混凝土发货单》和商品混凝土合格证。
《商品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其中到达时间,由购货单位在现场如实填写。商品混凝土合格证应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
(二) 交货检验
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在《商品混凝土送货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1、查验商品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商品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超过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禁止使用。
2、测定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塌落度不能满足规范和合同要求时,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塌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塌落度时,应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3、商品混凝土交货确认后,建设(监理)单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试块,并经几方签字认可后,在建设(监理)见证取样员见证下送至有省建设厅资质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必要时可以检验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和氯化物总含量,可按合同约定进行。
4、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如对进场的混凝土浇注和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施工、监理单位应做好交底记录存档,并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

第四章 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施工,要确保模板和支撑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严禁二次搅拌、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浇注柱和墙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凝土产生离析及浮浆。对板面出现的浮浆,禁止采用撒干料方式处理,可采用真空吸水或其他吸水方法处理。混凝土表面开始收浆时,应进行二次抹面。
第十三条  混凝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养护,保证养护效果。
第十四条  工程交工时,施工单位应将以下资料作为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1、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2、生产商品混凝土主要原材料的检测和复试报告;
3、商品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4、混凝土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检测资料,如膨胀、耐酸、耐碱、耐热、防辐射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专项试验室进行抽查,检查企业试验室对主要原材料检测的批量和质量,重点检查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材料的质量,并进行抽检;定期组织比对试验,比对试验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专项试验室,必须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内不得进行相应检测项目的检测,必须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委托有省建设厅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市质监站和检测中心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质量有疑义时,可以抽查生产企业配合比及生产记录、设备计量检验记录和抽样检测,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市质监站。

第六章 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商品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通报,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不予年审。因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1、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商品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2、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或禁止使用原材料的;
3、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的;
4、未按照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存在未对进场商品混凝土进行验收、取样送(标养)检或者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使用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等行为,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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