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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监督机构履行质量行为检查时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9-1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日照日报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日照市]监督机构履行质量行为检查时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建质[2003]113号。

   (一)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 
   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5.其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
   9.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1.拒绝设计交底、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三)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技术标准施工的;
   2.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3.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4.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送样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使用无从业资格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的;
   7.因质量原因责令停工的;
   8.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总监及监理工程师不具有相应资格;
   2.总监及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3.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4.未按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和监理委托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5.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6.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
   4.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等级和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3.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4.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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