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3-06  来源:上海市建委  作者:上海市建委
核心提示: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一、设备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预拌(商品)砂浆专用生产线;
    2、具备砂筛分设备,确保砂粒径不大于5mm;
    3、应有保水增稠材料专用筒仓;
    4、应有外加剂专用筒仓;
    5、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水计量允许偏差±2%,砂计量允许偏差±3%,原材料计量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6、整个生产应当采用电脑控制;
    7、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至少应当有2台带自卸和搅拌装置的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
    8、干粉砂浆生产中砂的烘干设备必须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0.5%。
 
    二、技术条件
    1、保水增稠材料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
    2、矿物掺合料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
    3、砂浆产品应当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4、砂浆生产中不得使用消石灰粉、磨细生石灰、引气剂、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
    5、配合比设计应当按《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0)、《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A-2000)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规定,并根据砂浆的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三、人员条件
    1、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2、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砂浆上岗证。
    3、其它岗位人员应明确操作管理规程和本岗位责职。
 
    四、试验室条件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当通过相应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试验室能力评审。试验室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检验要求,具有各生产过程检验记录、配合比记录,须对生产所用各种原材料进行质量验收。
 
    五、技术管理
    1、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原材料质量管理
    1)每种原材料建立原材料管理台帐,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准用证或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证书、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进行原材料复试或验收。
    2)水泥、矿物掺合料、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等材料必须具有独立的储存设备。
    3)砂的堆场必须能分别储存过筛前后的砂,保证不发生混堆现象,毛主要目的标识,在储存期内防止杂物混入。
    4)砂上料过程必须有专人控制,保证正确使用过筛后的砂生产预拌(商品)砂浆,在上料过程中使砂的质量保持稳定,防止混入杂物。
    3、砂浆的配合比设计
    1)建立砂浆配合比汇总表,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
    2)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发生变化时,或当需要使用新材料生产预拌砂浆时,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验重新确定,当预拌砂浆质量能满足合同要求时,该配合比才能在生产实际中使用。
    4、生产质量控制
    1)生产配合比的确定及记录应完整;
    2)各种设备的检验保养制度应齐全;
    3)产品检验
    (1)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进行砂浆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例浆生叫必须M户阳浆质量保证书
    5、技术资料的管理
    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砂浆生产的技术资料,且技术资料要便于查询。
 
    六、产品技术评审
    预拌(商品)砂浆产品应当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认定证书》。
  
    七、产品质量主要性能指标
 
种类
稠度 (mm)
分层度 (mm)
凝结时间 (h)
28天抗压强度 (Mpa)
砌块
M5.0
50~100
≤25
8、 12、 24
5
M7.5
7.5
M10
10.0
M15
15.0
M20
20.0
M25
25.0
M30
30.0
抹灰
M5.0
70~110
≤20
8、 12、 24
5
M7.5
7.5
M10
10.0
M15
15.0
M20
20.0
地面
M15
30~50
≤20
4、 8
15.0
M20
20.0
M25
25.0
 
种类
稠度 (mm)
分层度 (mm)
28天抗压强度 (Mpa)
砌块
M5.0
≤90
≤25
5.0
M7.5
7.5
M10
10.0
M15
15.0
M20
20.0
M25
25.0
M30
30.0
抹灰
M5.0
≤10
≤20
5.0
M10
10.0
M15
15.0
M20
20.0
地面
M15
≤50
≤20
15.0
M20
20.0
M25
25.0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