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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0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信阳市人民政府  作者:信阳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推进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也是贯彻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精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

(一)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建筑业规模巨大,既有400亿平方米建筑存量和每年新增约20亿平方米的建筑95%为高耗能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占社会能耗的30%左右,资源、能源浪费问题突出,建筑节能的空间和潜力巨大。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已经成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选择和重点,地位举足轻重,对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工作作为提高城镇发展建设质量和效益,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凡全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设计和建造;居住建筑项目均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DBJ41/071-2006)设计和建造。

      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政府机构及财政补贴或拨款的项目,要率先执行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率先进行办公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经济条件好的县区或部门,应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逐步实施。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四)市政府成立由市建设、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环保、房产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信阳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信阳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阳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工作的协调和实施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意见,在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的推进和综合管理工作。要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竣工验收等闭合式管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分析全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进展情况。

(六)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作为专题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七)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固定资产工程项目投资资金时,应将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作为专题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含有建筑节能监督情况的内容。

(十)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管理机构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

(十一)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概预算执业人员的市场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程、图集和技术规范,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和强制性条文的落实;加强建筑节能地方标准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及时编制建筑节能相关定额补充子目并予以发布。

(十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墙材在节能建筑中应用的配套措施。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十三)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中,要含有建筑节能的专题篇(章),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要进行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估认定。

(十四)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法规、设计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十五)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十六)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设计、施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报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整改。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和建筑节能标准承担监理责任。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型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八)房产管理部门要督察房地产开发单位将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发展节能技术和产品,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十九)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鼓励发展具有本地资源优势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动地域经济发展。

(二十)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的应用,推广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十一)节能建筑要重点推广发展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技术的应用、节能门窗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的应用、集中供热和热冷电联产技术的应用、太阳能和空调与产品的应用、节水型建材产品和器具的应用等。鼓励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二十二)在建工程项目中禁止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保温隔热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结构、低能效比的用能设备和落后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十三)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在改革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加强与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的协调与配合,做好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

(二十四)对用于节能建筑的节能材料与产品,实行认证制度。由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经河南省建设厅批准并颁发证书及节能标志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备案登记和推广分布。使用单位要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复核检测并记录建档。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和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要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不按本条规定要求使用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节能建筑,不予进行节能检测和认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二十五)推广节能建筑涉及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房产等各方面的工作,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落实责任目标,完善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制度,通过联系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二十六)新闻媒体要加大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的宣传力度。要结合实例向公众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高公众建造节能建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开设舆论窗口和督察平台,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

(二十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展开。

(二十八)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实施先培训再上岗制度,切实保证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项目中得到落实,保证节能建筑质量,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九)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及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备案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工程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要把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予以通报。要对典型和重大的节能建筑专项检查通报情况进行问责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

(三十一)对于节能建筑实行检测与认定制度。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取得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承担节能建筑的检测工作。经检测和认定的节能建筑,颁发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节能建筑标识。未取得节能认定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检测和认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经评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发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在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

(三十三)市节能建筑认定机构应当定期对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通告,并对其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跟踪管理。对查实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应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收回认定证书和标识。

六、奖惩

(三十四)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由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

(三十五)凡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允许在建筑物上镶嵌永久性的节能标识,优先各类评优;

(三十六)对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不力的县(区)、部门和单位,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园林城市”、“综合目标管理”的评奖。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州杯”等奖项的评奖。

(三十七)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十八)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建筑节能检测、认定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十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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