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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出台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2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中国建设报  作者:中国建设报
核心提示:湛江出台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近日,广东省湛江市出台了《湛江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商品混凝土时应向购货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预拌混凝土发货单》、《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预拌混凝土特性及施工技术要求的指导书。《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施工现场,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根据《规定》要求,湛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定期监督和不定期动态监督抽查,并会同湛江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展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年度质量业绩考评工作。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不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未按其合同约定按时供应,而造成质量事故存在上述五种情形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建设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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