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加强我市商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和建议,请函告我站,以利今后修订完善。
附:《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技术规定》(试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商砼 实验室 技术规定 通知
抄 报: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委彭浩副主任、市建委
办公室、市建管办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 2007年12月24日印发
印制:40份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技术规定
(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实验室管理,保证检测工作严肃性、权威性,确保商品混凝土供应质量,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资质和计量认证
企业实验室(含分站)必须独立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均应达到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三、技术人员
1、实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5年以上商品混凝土实验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能够掌握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技术,熟悉混凝土及其原材料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质量体系管理的规定和有效开展实验室管理工作。
2、质量保证人应具有3年以上商品混凝土实验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3、检验员应持有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员证,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及检验方法。
4、实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近两年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5、实验室持证上岗检测员不得少于6人。
四、检测能力
企业实验室至少应具备下列检测能力:
1、水泥: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
2、砂: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含水率
3、石: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含水率、
4、粉煤灰: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含水量、安定性
5、矿渣粉: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烧失量
6、外加剂: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收缩率比、含固量、水泥净浆流动度、细度
7、预拌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坍落度、扩展度、拌合物凝结时间、拌合物表观密度、拌合物含气量、抗渗性能。
五、检验设备
1、检验设备配备应满足检测能力的基本要求,设备性能应满足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
2、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具备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具备有效的校验证书。
3、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和检定(校准)周期表,并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校准制度。
六、环境条件
1、实验室应相对独立,实验面积不宜少于120平方米,其中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宜少于20平方米,样品存放面积不宜少于6平方米。
2、实验室采光、温度、湿度控制等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周围环境的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3、实验室应保持清洁,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
七、技术档案
1、应配备专门人员对实验室技术档案进行管理。
2、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应及时修订和宣贯,保证其有效性并严格执行。
3、技术标准、规范应齐全、有效。
4、技术人员档案应记录职称、学历、上岗证号、工作简历及不良行为记录。
5、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委托单、检测台账等表格应分类按年度归档,方便调阅。
八、检验体系
1、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和检测工作流程,并确保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2、应对混凝土和原材料进行复检和质量验收,并具有相应记录和台帐。
3、应做好生产过程控制检验记录及配合比记录,各项记录须齐全、有效、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