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发改与经贸委(经科局)、公安局、建设局、质监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镇江市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为了如期实现这一目标,本着“产品先行,完善规范,逐步推开”的原则,我市就该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重要意义
预拌砂浆是一种新型建筑材料,是进一步扩大散装水泥的使用,提高水泥散装率的重要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资源节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是开展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减轻劳动强度,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目标,认真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一)从现在起,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开展预拌砂浆现场使用试点工作。
(二)按照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规定,在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范围内,从2008年7 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现场搅拌砂浆。
(三)全市其它各辖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
三、培育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保证砂浆产品质量
(一)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培育扶持骨干企业,形成与我市应用市场相匹配的预拌砂浆生产规模。今年内积极扶持市内有条件企业新上干粉砂浆生产线,落实一家市级干粉砂浆生产示范企业;
(二)坚持以科技为导向,市场为基础,因地制宜开发多功能、特种性能的干粉砂浆品种,满足工程不同部位的砂浆需求;
(三)加快制定预拌砂浆生产发展规划。在试点的基础上,完善优惠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四、落实试点工程,制定配套应用标准和定额
(一)落实具有代表性的项目作为预拌砂浆试点工程。采用边试点、边总结的办法,探索一条适合我市市情的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办法。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五、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的措施
加强对发展预拌砂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经贸、公安、建设、交通、质监、环保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一)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发展预拌砂浆的政策措施。同时联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从事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预拌砂浆散装发散能力应当达到70%,各级散办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三)施工现场自行架设搅拌机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工整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中使用粉煤灰和工业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利用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保证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的通行,以实现工程连续性施工的需要。
(六)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发展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积极做好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协调服务,加大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宣传工作。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