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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筹建搅拌站的涉税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税白天下
核心提示:施工企业筹建搅拌站的涉税分析

皖南建安工程公司承接某安居房项目,2017年合同签订时,商品混凝土均价300元/方左右。2018年以来,商品混凝土的市场价格飞涨,目前已涨至均价600元/方左右。


甲方不予调价,施工方将会发生巨额亏损。经多轮磋商及各部门协调,达成由施工方自建搅拌站、自产商品混凝土的解决方案,以尽量降低施工方商品混凝土的成本。


如果不成立子公司,直接将搅拌站设在基建工地,其商砼移送时不需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项目完工后,施工方如在当地没有后续项目,就没有保留运营搅拌站的必要,需转让收回部分投资。因此,施工方成立全资子公司。项目施工期间,交由当地行业内人员代为经营管理或承包经营,按施工方要求的质量、价格保证供货。


搅拌站用地由当地村委会临时征用村民土地,每年支付土地租金15万元。


一、村委会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能否到税务机关代开土地租金的发票?


1.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村委会属于营改增的纳税人,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进一步划分,村委会是单位纳税人,或者说是非企业性的单位纳税人,不适用营改增的起征点和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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