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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砼买卖合同中,能否以单方面修改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云德南京律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2018年10月10日,香蕉公司(合同乙方、需方)为建设厂房需要与苹果公司(合同甲方、供方)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

案件事实


2018年10月10日,香蕉公司(合同乙方、需方)为建设厂房需要与苹果公司(合同甲方、供方)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由苹果公司向香蕉公司供应强度等级为C15-C45等规格型号的预拌混凝土,价格400元/m³至485元/m³不等。合同第三条计量方式约定:以现场工地签收为准,若采取容量计量,则以每立方拌和容重2380KG(其正负2%以内忽略不计)计算方量,甲方派员监磅或抽磅。甲方不派人员监磅或抽磅原则上按每车签证送料单数量为结算依据。第四条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金额、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结算方式为乙方送货一车一票,以甲方工地签字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赔偿合同总价的2%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则按实际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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