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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混凝土企业诉讼案件总结与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1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李丽
核心提示: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环境下,北京的混凝土行业发展也进入了“新常态”——环保监管更加严格、开工量减少、工程质量要求提高,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赚钱不那么容易了。新常态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环境下,北京的混凝土行业发展也进入了“新常态”——环保监管更加严格、开工量减少、工程质量要求提高,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赚钱不那么容易了。新常态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5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报告说“全市法院2014年全年收案465106件,同比上升10.6%,结案448246件,同比上升10.9%,收案、结案数量均达到历史新高。”根据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已经过去的前三个月,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收案17万余件,法院的收案、结案数量仍在不断攀升,官司越来越多了。在全部诉讼案件中,混凝土企业参与诉讼的情况如何呢?恐怕任何企业都不想宣扬打官司的情况,要想了解混凝土行业企业整体的诉讼情况更加困难。好在,为了推行审判公开的司法改革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正在逐步上网公开。“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已经公开的2014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共约11万份,虽然不是全部公开,但是公开的尺度还是很大的。笔者对于其中混凝土企业作为诉讼参加人的判决书、裁定书进行了梳理,并且按照案由类型分类统计(见附表),总结分析混凝土企业参与诉讼的特点,从中找出规律,希望能够对于混凝土行业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有所启发。


经过梳理,2014年全年,已经公开的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北京的混凝土企业作为诉讼参加人且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为198件。这198件是笔者从近八百份关键字为“混凝土公司”的判决书、裁定书中认真筛选出来的,都是密切涉及混凝土企业利益的案件。有些案件虽然表面上看涉及混凝土企业,甚至混凝土企业是诉讼当事人,但是实际上与混凝土企业利益无关,比如某人融资租赁购买品牌泵车,再租给混凝土企业使用,此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案件就涉及到混凝土企业,但判决书的权利义务人不是混凝土企业,这样的案件已经被笔者排除在外;有些案件经过管辖权异议程序或其他法定程序,会有多份裁定,已被笔者归为一个案件进行统计。另外,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北京全市法院2014年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是59.5%,就是大概有近六成的案件以一方撤诉或原、被告达成和解后以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结案,这六成的撤诉或调解结案案件的文书按规定是不予上网公开的,只有判决结案的案件才予以公开。所以笔者筛选出这198件案件显然都不是撤诉或调解结案的案件,而是判决结案的案件。可以简单推算出2014年全年,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立案的密切涉及混凝土企业利益的案件至少为500件。据笔者的经验,混凝土企业诉讼案件的撤调率要高于全市平均的59.5%,至少笔者代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在实现诉讼目的后调解结案了。可见,198件乍看起来不多,可由此推测出混凝土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议、形成诉讼的案件数量还是很惊人的。


经过对198件案件判决书、裁定书进一步分析,能从中窥见北京的混凝土企业参与诉讼的情况,与笔者代理混凝土企业参加诉讼的实际情况基本吻合,有如下几个特点:


1、买卖合同争议案件是混凝土企业最主要的诉讼案件类型,几乎占全部诉讼案件的一半。绝大部分买卖合同争议是由于履行混凝土买卖合同过程中混凝土的买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混凝土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极少部分案件是混凝土企业拖欠原材料货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考虑到实践中绝大多数买卖合同争议都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最后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并不在网上公开文书范围内,买卖合同争议案件的数量还是不少的。但与每年各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数量相比,买卖合同诉讼案件数量又是微乎其微,很多混凝土企业还没有把诉讼作为解决买卖合同争议的工具。未来随着上游客户经济状况的不景气,买卖合同争议案件肯定会有所增加,如何签订与履行买卖合同,增加胜诉的把握,是各个企业应考虑的问题。


2、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月月有,遍布北京各个法院。可见混凝土的运输确实是风险极高的业务环节。交通事故赔偿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两部分,其中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更为可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有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金是非常高的,按照2014年的经济数据,如果交通事故致死一人,司机全责,死者是六十岁以下青壮年,即便死者没有老人、孩子等死者应尽抚养义务的人,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如果死者是城镇户口赔偿金额是90万左右,农村户口赔偿金额40万左右(法律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所以,企业必须为车辆投保,无论如何保险费绝对不能省。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引导当事人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诉诸司法解决,总比事主或家属纠结一群人堵门影响生产好,对于混凝土企业来说未尝不是件幸事。


3、民间借贷争议案件逐步增加。笔者发现这类案件的被告集中在北京的几家混凝土企业,而且大多数缺席判决,可见这类混凝土企业的经营情况非常不好,连打官司都不露面。这一方面说明混凝土行业企业经营步履维艰,有一批企业确实要靠借贷渡日,也提醒我们在合作之前应对于拟合作对象进行详尽的考察,不能一时意气用事,埋下隐患。2015年春节已过,已经发现混凝土行业步履维艰的债主下一步会加大清收力度,这类案件数量肯定会进一步增长。


4、劳动争议是企业的隐痛。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有很多争议在仲裁阶段就已经消化解决了,只有矛盾特别激烈的案件才可能进入诉讼程序,在这种司法程序制度安排下,北京混凝土企业诉讼案件中还有一成多的劳动争议类型,这说明劳动争议在混凝土企业普遍存在。笔者看到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用工形式有劳务派遣的,也有企业签合同的,人员岗位主要是罐车司机,也有个别企业高管。诉求以拖欠的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主。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多称司机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不辞而别,这些理由最终均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企业日常经营中应如何行使对员工的管理权,值得深思。


5、设备租赁是企业经营中的常项,也是诉讼案件中的常项。设备租赁案件中,混凝土企业无一例外是被告,细看这些判决书,问题往往出在租赁合同签订环节,合同大多比较粗陋,出租方只需坐等收钱,仿佛没有任何风险和责任。其实租赁设备可能会发生事故,尤其是泵车,泵腿折了砸着人、泵管堵了崩了人、泵车摆臂把人从楼上带下来的……林林总总,一旦发生事故,设备出租方和混凝土企业就扯不清楚了,建议混凝土企业今后在租赁设备时对此予以关注。而且一旦有事故发生,处理方式也很重要,笔者已经代理过几起混凝土企业、设备出租方与事故受害人的诉讼案件,混凝土企业对案件结果都比较满意。


6、其他类案件,包括合伙纠纷、债权转让纠纷、对市住建委提起的行政诉讼、混凝土企业作为受害人的刑事案件等等。因为每类数量较少,都归于“其他”类别。出乎笔者意料的是,在仅仅一年的时间范围内,混凝土企业就成为四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一起是营销人员从客户处拿到支票不入账,被定为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两起是混凝土企业的收料员与送原材料的供货商内外勾结,伪造过磅单,套取企业原材料货款,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另外一起是诈骗案,被告人虚构工程,诈骗了某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浇筑到其他地方,导致混凝土公司要帐无门。笔者推测,混凝土企业采用刑事报案的手段解决内部管理问题,应该是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的集中爆发。偷油、偷灰、偷材料在各个企业都时有发现,刑事报案也是一种解决思路。混凝土行业整体不景气,开源和节流同等重要。


诉讼是需要成本的,不仅仅是交法院诉讼费以及支付律师费那么简单;诉讼是需要认真参与的,一招不慎可能损失巨大;诉讼结果也是必须尊重的,一旦判决、裁定生效,结果不可逆转,个人或企业的委屈与挣扎在司法权威下无疑螳臂挡车。企业的诉讼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都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愿混凝土企业的经营者能从这些数据和分析中得到一些启发,最终实现“无讼”的理想境界。


附: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北京混凝土企业诉讼案由分类汇总表

(以上数据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判决书、裁定书整理)


作者简介:


李丽,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混凝土行业专业律师,长期为混凝土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诉讼代理以及并购重组交易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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