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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奥克新建30万吨/年环氧衍生精化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转载
核心提示:奥克股份在江苏省扬州化工园投资成立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采用国际领先的技术,投资建设了30万吨/年环氧衍生精细化工新材料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0万吨/年环氧乙烷装置和30万吨/年乙氧基化装置及配套公辅设施。

奥克股份在江苏省扬州化工园投资成立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采用国际领先的技术,投资建设了30万吨/年环氧衍生精细化工新材料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0万吨/年环氧乙烷装置和30万吨/年乙氧基化装置及配套公辅设施。针对市场及相关情况,奥克公司决定:(1)在维持原申报的总产能不变的基础上对产品方案进行调整。(2)从环保、安全角度出发,在主体生产工艺不变的前提下采用甲基异丁烯醇/异丁烯醇替代聚羧酸减水剂生产中使用的高毒性原料丙烯醇。(3)结合产品方案和聚羧酸减水剂生产工艺的调整,对配套公辅工程进行适应性调整。(4)根据实际情况,提请设计单位对原EO装置设计中的参数(或指标)进行修正。本次变更项目地点为扬州化学工业园区F2地块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厂区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1)产业政策相符性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项目建设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的项目。


本项目本项目原料、产品及排放的污染物中不含《江苏省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名录(第一批)》(苏环办[2009]248号)中的物质,不属于禁止建设的项目。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2)规划相容性


本项目位于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属于规划的工业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用地规划要求,符合化工园的产业定位。


对照园区环评批复,本项目位于扬州化学工业园区F2地块,为园区规划的工业用地,项目选址符合园区用地规划的要求; 本项目以乙烯为原料生产20万吨环氧乙烷,并以环氧乙烷原料生产环氧乙烷衍生物,属于以烯烃为原料的二次加工项目,符合园区进驻项目的产业定位要求;本项目没有使用和排放被列入“关于印发江苏省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名录(第一批)的通知”中的物质;本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预处理站处理后送园区青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长江;本项目卫生防护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因此,本项目符合《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苏环管[2006]8号)的要求。


本项目属于以烯烃为原料的二次加工项目,是园区乙烯产业链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符合园区五大产业板块发展的要求;符合园区产业组团发展的要求。符合《扬州化学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苏环审[2013]14号)的要求。


本项目位于龙山森林公园东侧约2.2km,不会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功能产生影响,符合《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的相关要求。


(3)污染防治措施


本次调整乙烯回收装置放空气、天然气净化工段解吸气的气量,组分、处理方式均未发生变化,这两股气主要成分均为可燃气体甲烷及其他低碳烃类物质,经废热锅炉焚烧后排放。本项目乙烯回收装置放空气、天然气净化工段解吸气均通过管道送废热锅炉,收集率≥99%,对各污染物的去除率均≥90%,且本项目废热锅炉配套建设了中控系统,对温度实施了在线监控。满足《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相关要求。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艺包,环氧乙烷装置在EO精制单元设置环氧乙烷放空吸收塔,该塔采用环氧乙烷极易溶于水的原理,采用水对排放前的工艺尾气进行吸收处理。吸收前的吸收液为贫吸收液,贫吸收液通过吸收尾气中的环氧乙烷后,变成富吸收液,富吸收液进入解析塔回收环氧乙烷,解析后的吸收液(贫吸收液)再次进入放空吸收塔循环利用。根据壳牌公司提供的工艺包,本项目经放空吸收塔排放的尾气主要成分为氮气、水蒸气以及微量的环氧乙烷,环氧乙烷的浓度≤10ppm,排放速率为0.0072kg/h,远远低于环氧乙烷的排放标准(排放速率0.27 kg/h),通过18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该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本项目乙二醇真空废气经过精馏塔塔顶冷凝器冷凝,冷凝后的不凝气被系统真空带出,本装置系统真空还设有冷凝系统,进入系统真空后的废气再次经过系统真空的冷凝器进行二级冷凝,最终的不凝气经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根据壳牌公司提供的工艺包,本项目经过二级冷凝后的真空系统废气主要成分为不凝的氧气、氮气、水蒸气以及少量的乙醛、乙二醇。其中乙醛和乙二醇的浓度均低于10ppm。远小于相应的排放标准。该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本次调整后,乙氧基化真空排气的处理方式未发生变化。乙氧基化装置的真空泵系统排放的有机废气采用吸收塔进行处理,最终通过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经处理后,环氧乙烷的浓度和排放速率均低于相应的标准,能够做到达标排放。该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本项目羧酸减水剂切片和包装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过吸风罩和管道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颗粒物浓度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本项目的综合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有效预处理后,排入区域市政污水管网,送扬州青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所排废水的水质满足扬州青山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所排废水的水量在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内,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不会产生冲击,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各污染物达标排放长江,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本项目调整后噪声主要来源于压缩机、水泵、风机等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和消声等措施后,本项目的噪声对区域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环境保护目标处声环境功能不下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本项目调整后的危险固废主要有环氧乙烷废催化剂、脱硫床废活性炭,重醇,乙氧基化装置有机分离罐废液,尾气吸收塔废液、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润滑油及含油抹布。


一般固废主要有天然气净化废分子筛,脱盐水处理系统废活性炭以及生活垃圾。


在落实好危险固废安全处置的情况下,本项目固体废物综合处置率达100%,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固废防治措施可行。


(4)环境影响预测结果


本项目调整后,根据重新核定的污染物源强预测,各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均比原环评的预测值有所增加,但各污染因子的占标率仍低于10%,远小于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本次大气污染源强调整后,卫生防护距离未扩大,且大气防护距离未突破厂区设置的100m防护距离,因此本次评价卫生防护距离仍与原环评一致,即原厂区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没有敏感保护目标,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本项目废水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排入长江。根据污水厂环评影响结论,污水厂正常情况下排水不影响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对水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影响较小,具有水环境可行性。


该项目高噪声源经合理分布、有效治理后,厂界噪声达标,不会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不会导致当地环境质量下降。


(5)评价结论


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新建30万吨/年环氧衍生精细化工新材项目”调整后,仍维持原批复30万吨/年的总产能不变,产品方案聚乙二醇由12万t/a调整为7万t/a,聚羧酸减水剂由10万t/a调整为16万t/a,脂肪醇醚由8万t/a调整为7万t/a;原聚羧酸减水剂工艺原理、工艺路线不变,采用低毒性甲基异丁烯醇和异丁烯醇替代高毒性原料丙烯醇;对EO装置的参数、产排污进行了重新核定,对原环评中遗漏之处进行了补充更正。上述调整,造成该项目的原料用量、公辅工程配套、物料平衡、产污环节、污染物产排情况等均发生了变化。


根据评价结论,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调整后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有所增加;废水产生量增加,废水污染物接管及外排量有所增加,可在污水处理厂批复总量指标内平衡;危险废物种类及产生量有所变化,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建设项目所有污染源均采取了相应的治理措施,能够做到达标排放,经预测,调整后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程度变化不大;聚羧酸减水剂使用低毒性原料替代高毒性原料,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因此,本次评价认为,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调整后“新建30万吨/年环氧衍生精细化工新材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出项目环保可行性意见及要求。


2、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提出完善项目环保措施、防止项目污染的意见和要求。


3、整理公众意见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将在报告书中说明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4、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公示后,查阅报告书内容,了解情况。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将提供方便或解答。


5、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参与是多方面的,本次环评 “公众参与”采取公示和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调查表”的形式,同时公众参与调查表附建设项目工程简介,调查以代表性和随机性相结合。代表性是指调查对象具有代表性,公众参与来自社会各界人士;随机性是指对象在统计学上是随机的,调查对象的选择机会均等,公正无偏。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提出意见时间为2016年2月2日~2016年2月19日。


(五)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江苏方正环保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工


联系方式:0516-82365093  


E-mail:xeccchenhu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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