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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精化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科隆精化
核心提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隆精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46 号)核准。

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精化 公告编号:2016-078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隆精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46 号)核准,详见公司于 2016年 9月 2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73)。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资产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泽”)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四川恒泽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已足额缴付的申购资金总额,并经过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后出具大信验字 2016第 4-0004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收到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出资,已收到蒲泽一、蒲静依、东海证券-银叶阶跃-定增 1号 3名特定投资者股权款,并经过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后出具大信验字 2016第 4-0005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0711020329221020529,截至 2016年 9 月 9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18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科隆精化支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交易中的现金对价、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金巍锋、吴雯敏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华泰联合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华泰联合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华泰联合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9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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