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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水泥:不同意联交所裁决 要求上市委员会覆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金融界
核心提示:山水水泥就其提出反对联交所建议取消公司上市地位发出函件。根据联交所发出日期为2017年12月19日的函件,联交所知会公司,其已考虑反对函件并得出结论,认为公司未能展示其将于合理期限内达成下列事项的合理预期:(i)恢复最低公众持股量;及(ii)处理由于宓敬田及其团伙非法占领山东山水位于济南市的办公楼致使公司董事会未能就妥善存置会计记录向其核数师出具书面声明的审计问题。鉴于上文所述,联交所已决定根据第6.01(2)条及╱或第6.01(4)条以及理由陈述函所载理由启动取消公司上市地位的程序。

山水水泥就其提出反对联交所建议取消公司上市地位发出函件。根据联交所发出日期为2017年12月19日的函件,联交所知会公司,其已考虑反对函件并得出结论,认为公司未能展示其将于合理期限内达成下列事项的合理预期:(i)恢复最低公众持股量;及(ii)处理由于宓敬田及其团伙非法占领山东山水位于济南市的办公楼致使公司董事会未能就妥善存置会计记录向其核数师出具书面声明的审计问题。鉴于上文所述,联交所已决定根据第6.01(2)条及╱或第6.01(4)条以及理由陈述函所载理由启动取消公司上市地位的程序。


山水水泥公司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恢复公众持股量及解决使其不适合上市的事宜。倘山水水泥未能完成上述行动,上市部将按规定向上市委员会建议取消其上市地位。


山水水泥并不同意该裁决。于2017年12月29日,该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1)条要求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覆核该裁决。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覆核另行刊发公告。


另外,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公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2月22日在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宓敬田、李茂桓、赵永魁、于玉川、赵利平、陈仲圣、高勇有关的纠纷案中作出终审裁定。终审裁定其中包括山东山水的前任法定代表人张斌自2015年12月3日已公司及山东山水唯一股东,公司全资附属公司China PioneerCe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作出股东决议免职,因此张斌不能代表山东山水提起法律诉讼;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山东山水变更法定代表人无需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山东山水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斌变更为李和平,自公司及山东山水唯一股东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股东决议日起生效。


由于公司委任的山东山水法定代表人李和平已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终审裁定中得到明确裁定,公司认为终审裁定将会对公司确立其对山东山水的控制权及通过法律行动取回山东山水的公章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将继续积极联系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及机构,以期尽快依法圆满解决山东山水被宓敬田及其非法团伙非法占领及依法取回山东山水公章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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