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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地区工地及搅拌站未安装扬尘监控将强制停工并挂牌督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运城市住建局
核心提示:近日,运城市住建局下发通知,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所有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开始实行扬尘防治、施工质量安全、远程智能监测监控,对未安装已开工的工地除强制性停工外还将挂牌督办。

近日,运城市住建局下发通知,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所有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开始实行扬尘防治、施工质量安全、远程智能监测监控,对未安装已开工的工地除强制性停工外还将挂牌督办。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精神,从本文下发之日起,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所有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开始实行扬尘防治、施工质量安全、远程智能监测监控。


一、施工现场远程监测监控平台层级、对接及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和管理“施工质量安全和扬尘防治监测监控总平台(简称市级平台)”,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监控平台(简称县级平台)。


市级平台将依托现有的“智慧城管”系统进行管理。直接对中心城区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混凝土搅拌站等施工现场进行实时在线监测监控。并通过与县级平台联网,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筑、市政、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监测监控进行指导。


县级平台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施工现场监测监控。为实现市、县两级平台互联互通,县级平台建设需满足《扬尘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见附件1),具体事宜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确定专人与市级平台联系。


二、施工现场远程监测监控安装范围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所有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工程(除在室内装修改造阶段、距竣工时间不足1个月且无土方作业的工程除外),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施工现场最高点安装视频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对应的市、县级平台联网,实现施工全过程监控。


中心城市手续齐全的在建施工现场需在3至6月内安装到位,已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各工程施工现场和混凝土搅拌站,需安装扬尘感应器,并要在2个月内与市级平台完成数据对接。


全市所有新建工程必须在开工前将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到位,未按要求安装的将不予办理前期手续。


三、施工现场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一)、视频监测监控设备的选用。为确保监测监控的有效使用,监控设备需使用高清枪式或高清高速球型两种摄像机,大气环境监测设备必须配备有质量监督部门认证的合格设备,远程监控检测系统技术要求(见附件2)监测监控设备的选购、租赁及网络服务商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


(二)、安装数量。视频监测监控点应安装在施工区域围挡范围内无需施工过程中迁移的地点。


1、建筑工地,每个建筑施工现场至少安装4台监控设备、1台监测设备。其中:施工车辆出入口安装1台网络高清枪式摄像机,工地最高点(塔吊)安装1台网络高清高速球型摄像机,施工作业区、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区域各安装1台网络高清枪式摄像机,施工作业区安装1台大气环境监测设备并实时对外显示主要监测数据。在此基础上,具体安装数量及位置以监控视野覆盖整个工地为准。


2、市政道路工程,1000米内可采用有一拖二设备(即一台扬尘监测、两个枪机视频监控),根据工程量增加设备。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场地半径500米需装一套一拖四设备,中心制高点必须有一台球型摄像机。


(三)、安装信息报送。施工现场完成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备案表》(见附件3),并提交与视频监测监控系统服务商签订的安装、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于3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中心城区报市住建部门。


(四)、视频监测监控系统拆除。建筑工程基本具备竣工条件后,方可拆除监测、监控系统、办理退网手续。拆除时,施工单位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住建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四、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安装、使用和管理


(一)、安装方式采取自建或租赁模式。自建模式的设备采购、安装维护、使用管理和信号网络服务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采用租赁方式的具体事宜由建设单位与当地网络运营商或设备安装商协商。


(二)、县级平台的建设、维护费用由县住建部门承担,数据接口须与市级平台“智慧城管”一致,确保信息有效传输。


(三)、建设单位应确定至少一名能熟练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人员负责设备日常管理,保障全天候正常运行。


五、视频监测监控系统使用


施工期间,市、县级平台须全天候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安全施工、工程质量等进行实时在线监测、监控。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六、监督管理


1、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安装已开工的工地,除强制性停工外还将挂牌督办。


2、市住建局将对进度快、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及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建设进度滞后、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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