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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砼站长期违规排污 环保部门被指监管不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文化艺术网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陕西省“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地实际,对非环保型砖厂进行关闭,咸阳市武功县全县约有七十多砖厂停产后对改善区域空气起重要作用,但一些企业对环保政策置若罔闻,将待垦砖厂变为自己破坏环境的“自留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陕西省“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地实际,对非环保型砖厂进行关闭,咸阳市武功县全县约有七十多砖厂停产后对改善区域空气起重要作用,但一些企业对环保政策置若罔闻,将待垦砖厂变为自己破坏环境的“自留地”。



近日,咸阳市武功县有群众反映称,位于武功县代家社区一家名叫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企业,长期以来将混凝土废渣直接排放在该社区一废弃砖厂内,严重污染环境,待垦土地遭受污染。对于此事,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废渣直排废弃砖厂  待垦土地遭污染


3月28日,记者来到群众所反映的企业污染所在地——武功县代家社区。在知情人的带领下,记者来到这家名叫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后门发现,有大量类似水泥浆的物质从该公司后门排出,形成“沼泽”。距离该处向南5米距离,有用灰色废渣堆积而成的“小山丘”,这些“小山丘”有的已经风化,随风飘散覆盖在土地上。据记者粗略测量,废渣覆盖层有的厚达5公分,有的达10公分,灰色物质经过风化散发出刺鼻的味道。




据群众张大爷讲述,武功县是农业大县,农民祖祖辈辈靠种庄稼为生,90年代为发展经济把村集体土地承包给个人办砖厂,解决了当地农民修建房屋用砖运输难成本高及村里剩余劳动力问题。现在砖厂停产后,很多村民盼望着这几十亩地返垦种点庄稼啥的,但是每每看到商砼站用工业废渣把几十亩土地污染成这样就感到揪心。


面对眼前的情景,记者问到,这样大肆偷排,难道相关部门就不管吗?张大爷回答说,这个混凝土公司时间长了,排污的时间也长了,但是就是没人管,环保局有时过来,问题没解决,污染还继续存在。


企业无《环保竣工验收报告》  废渣外包合同已过期一年半


企业长期污染土地,环保部门坐视不理?面对质疑,28日下午,记者来到武功县环保局了解情况。当记者提出查看该公司环评手续时,一名自称武功县环保局稽查大队黄姓副队长称,该企业所有手续都齐全。随后向记者提供了该公司的《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当记者提出想要查看《环保竣工验收报告》,黄副队长表示环保局没有此项报告。随后,黄副队长表示,他们会尽快调查此事,但需在7到15个工作日后才能向记者回复,并留下记者联系方式。



28日下午5时40分,记者刚从武功县环保局离开,便接到一名自称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的电话,记者询问其是如何得知记者电话时,该负责人委婉地拒绝,并神秘地告说,这个记者不必知道。该负责人在电话中提到,该企业环保各项手续包括《环保竣工验收报告》都有,欢迎记者前往公司查阅。随后,记者来到该公司,但并未看到该负责人所说的《环保竣工验收报告》,而其提供的一份《废料外运承包合同》显示,废料外运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至今已过期近15个月。


采访中,该负责人一再强调他们公司在同行业中环保做的算是比较好的,2017年还被武功县住建局评委“先进企业”。


环保部门二十多日未回复  记者查看《整改通知》遭拒绝


对于武功县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偷排工业废渣一事,记者多次致电武功县环保局询问调查情况,但该局均回应正在调查,待调查结果出来后,会告知媒体。4月23日,距离记者采访已过去二十多日,由于仍未收到武功县环保局任何调查回复,23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该局询问事件进展。


据该局稽查大队黄副队长介绍,记者反映情况属实,环保局已经责令该企业整改。当记者提出想要查看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时,黄副队长态度显得有些不耐烦,要求记者不要再对此事纠缠不放,并拒绝提供《责令整改通知书》。


国家三令五申,对环境违法犯罪不包庇不袒护不护短,彻查严查,依法依规处理环境污染企业,对在环境污染中不作为、包庇、违法乱纪的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处理。武功县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如此污染环境,谁在背后充当保护伞?环保部门对此视而不见,面对群众和媒体监督,迟迟未能给予正面回应,其中有何猫腻?


对于此事,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链接


2018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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