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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违法 三圣股份及高管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
核心提示: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因未及时披露通过供应商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三圣股份(002742)及多名高管被处罚,其中重庆证监局对三圣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财务总监对杨志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因未及时披露通过供应商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三圣股份(002742)及多名高管被处罚,其中重庆证监局对三圣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财务总监对杨志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圣股份、潘先文等15名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公告称,重庆证监局查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未及时披露三圣股份通过供应商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三圣股份通过供应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资金合计44900万元,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先文指使并组织三圣股份财务总监杨志云通过供应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资金,杨志云安排三圣股份工作人员李某、邓某等人协调供应商并划转资金;青峰健康归还三圣股份占用资金44900万元及利息1342.76万元,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12月,三圣股份通过供应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资金,已达到临时披露标准,而三圣股份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对关联交易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30日,三圣股份经由供应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资金,三圣股份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30日,三圣股份经由供应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资金,三圣股份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圣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对财务报表的虚假记载情况。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通过虚增预付账款等方式虚增净利润258.40万元。三圣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通过虚增预付账款等方式虚增净利润574.62万元。


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审议及审批情况。公司董事潘先文、张志强、张凯、谢云、魏晓明、郝廷艳、钱觉时、苑书涛、杜勇,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志云、黎伟、胡向博对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杨敏、王洪进、肖卿萍对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经三圣股份财务总监杨志云、董事会秘书张凯、总经理张志强、董事长潘先文审批同意后公开披露。


三圣股份未及时披露其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三圣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潘先文作为三圣股份董事长,为三圣股份未及时披露其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潘先文作为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最终决定并安排三圣股份财务总监杨志云通过供应商划转公司资金到青峰健康,且未告知三圣股份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财务总监杨志云组织安排财务部工作人员完成资金划转,知晓三圣股份资金流向关联方,且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为三圣股份未及时披露其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董事张志强、张凯、谢云、魏晓明、郝廷艳、钱觉时、苑书涛,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黎伟、胡向博,公司监事杨敏、王洪进、肖卿萍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为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重庆证监局决定对三圣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三圣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系三圣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三圣股份财务总监杨志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三圣股份董事、总经理张志强、时任三圣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凯、时任三圣股份董事、副总经理魏晓明、时任三圣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谢云、时任三圣股份董事郝廷艳、时任三圣股份监事会主席杨敏、时任三圣股份监事王洪进、时任三圣股份监事肖卿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时任三圣股份独立董事苑书涛、时任三圣股份独立董事钱觉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三圣股份副总经理黎伟、时任三圣股份副总经理胡向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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