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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明年1月31日起全面取消32.5等级水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核心提示: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取消32.5强度水泥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0年1月31日起,青海省内严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32.5强度水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取消32.5强度水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推动青海省水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化解水泥过剩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要求,结合青海省实际,经研究,自2020年1月31日起,青海省内严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32.5强度水泥。


通知强调,各市(州)工信、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属地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情况进行摸排检查,对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32.5强度水泥的企业、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每月底前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当月检查情况,确保青海省32.5强度水泥真退实退。省级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应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32.5强度水泥的地区,要进行挂牌督导、严肃问责。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生产。文件全文如下:


青工信原(2019]363号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全面取消32.5强度水泥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省建材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水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化解水泥过剩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自2020年1月31日起,青海省内严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32.5强度水泥。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省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强化责任落实,指定专人负责,在各分管领域制定相应措施。设立联系人和举报电话,确保32.5强度水泥按要求退出我省市场。


(二)统筹联动,形成合力


各市(州)工信、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属地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情况进行摸排检查,对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32.5强度水泥的企业、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每月底前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当月检查情况,确保我省32.5强度水泥真退实退。省级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应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32.5强度水泥的地区,要进行挂牌督导、严肃问责。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生产。


(三)强化自律,稳定市场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贯解读,提升各领域各环节的政策认知度。省建材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职能,督促引导各水泥生产企业扩大高强度等级水泥生产,以满足省内工程建设需求。各水泥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提早做好产销衔接,确保水泥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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