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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面启动 试点十年累计成交近100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新浪财经
核心提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全国碳排放市场全面启动。以发电企业为主的企业碳排放指标将制定并下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使用大户,将迎来新的碳排挑战。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全国碳排放市场全面启动。以发电企业为主的企业碳排放指标将制定并下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使用大户,将迎来新的碳排挑战。


生态环境部在2020年10月份的新闻发布会上曾透露,“十四五”将是我国碳市场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期,将实现从试点先行到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实现从单一行业突破到多行业纳入,实现从启动交易到持续平稳运行。


碳排放交易试点十年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指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产生的市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破解能源环境约束、实现社会经济提质增效和绿色低碳发展双赢的重要举措。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2010年10月10日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 由此开始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建设有了实践的依据和基础。


2011年,为鼓励企业主动承担温室气体控排目标,我国启动了碳市场价格体系,通过碳交易降低了控排企业的减排成本,国务院与国家发改委连续下发文件,批准在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广东和深圳七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为后期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做好准备。


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于2017年12月正式启动。目前已陆续发布了24个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指南和13项碳排放核算国家标准,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碳市场相关法规和政策,推进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截至2020年11月,试点省市碳市场共覆盖钢铁、电力、水泥等20多个行业,接近3000家企业,累计配额成交量约为4.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成交额近100亿元人民币,有效推动了试点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


全球碳金融市场年交易600亿美元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将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办法》中规定了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为,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同时,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办法》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据国家发改委的初步分析,如果按照八大行业来测算的话,那么未来的排放量将会达到每年30亿到40亿吨的规模。如果是仅仅以现货交易,不推行期货交易,其交易金额是每年12亿到80亿元。如果加上期货,那么交易金额就会大幅度提升,有可能每年的交易金额达到600亿到5000亿元。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发表了题为《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加快发展》的政策研究显示,截至目前,全球有21个正在运行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其覆盖的碳排放约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0%。全球碳金融市场每年交易规模超600亿美元,碳期货年交易额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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